证据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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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证明内容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对于执行程序,证据是否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执行案件中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材料,才能规范执行工作,防止执行中出现盲目性、随意性,保证严肃执法,克服“执行难”。执行程序的基本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执行程序中证据有其特定的证明对象,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所主张的事实。其主要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一)执

2、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既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又可能是法制观念不强。既可能是因疏忽大意而记了履行时间,又可能是故意拒不履行。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

3、行协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执行程序即告结束。和解协议达成后,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翻悔的情况。如何解决这种争议呢?首先要查明和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放体、给付内容、给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变更。LOcalHosT一方当事人翻悔,执行人员要根据变更的内容认真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查明翻悔的理由和目的,如有拖延执行或规避法律的行为,要根据当事人过错责任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三)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逾期不履行。在

4、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或者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正确运用执行担保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执行担保必须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或第三人提供;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人同意;3、担保主体必须合格;4、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物,他人担保应当具有代偿能力。(四)拒不返还财产。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如果拒不

5、返还,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五)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对债权人提供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证据,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二、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执行中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是执行证据证明的对象。从主体上讲他可能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也可能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执行的单位。因此,必须依照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查明和确认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这些事实主要包括:(一)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了保证执

6、行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不仅需要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等。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对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有的传唤多次拒不到,妨害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使用拘传,不仅能充分显示法律的威慑力,而且可以排除妨害,保障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二)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执行人员,扰乱执行秩序。(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妨碍执行。(五)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

7、拒不协助。如:擅自解冻或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在实际运用民事证据中,有些执行人员对执行证据认识不足,运用证据的能力不强,如果只是采取老经验(查封、抓人)就可能导致有的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贻误“战机”,把易案拖成难案,把活案变成死案。因此,执行工作不仅要增强证据意识,而且要注重培养执行员灵活运用证据,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我们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除了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注重证据的实用,重

8、点掌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即财产状况的证据,如帐号、资金、动产、不动产等,以便从中选择最佳执行方案,对症下“药”,并且从中找出被执行人资金运转和收集证据的基本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实清、措施大、效果好”,更快地提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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