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法律程序对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

合法法律程序对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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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法律程序对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摘要:合法程序起源于英国的“天然正义”,光大于美国的“合法程序原则”,其主要内容囊括对于程序主持者的合法性请求,接受法律结果的主体对于程序的合法性请求及程序的及时性以及公开性等等。总之,合法程序将法律转化为1种望患上见的正义。我国历史上1直是人治型国家,只重实体不重程序。然而程序的合法性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的基本请求,于是,我国需借鉴外国特别是美国的合法程序制度,加以消化吸收使之为我所用。  关键词:合法程序天然正义启示    历史上我国事1个“人治型”国家,夸张个人的聪颖以及能力而忽视制度的作用,实在质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类思惟严峻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脚

2、步,特别体现在行政执法上。鉴于此,当前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必须借鉴西方合法法律程序原则及其理念,以真正实现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实现社会的公祥以及正义。  1、合法法律程序的法律渊源  合法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天然正义”(NatureJustice),光大于美国法所继续的“合法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英国一二一五年制订的《自由大宪章》第三九条的划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者经国法裁决,皆不患上被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维护权、放逐或者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损害,咱们不患上背抗这些划定而为之。”《自由大宪章》中关于合法法律程序的划定主

3、要触及到刑事诉讼领域。而在一三五四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2108条法令——《自由令》第3章中划定:“未经法律的合法法律程序入行答辩,对于任何财产以及身份具备者1律不患上剥夺其土地或者住所,不患上拘捕或者监禁,不患上剥夺其继续权以及生命。”这个法律文件首次以法令形势明确提到并解释了“合法法律程序”这1词语,并扩展了合法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规模。美国一七八七年的《人权法案》划定:除了非按照“合法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患上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力。这是最先用“法律的合法法律程序”取代最初来自英国大宪章“国家的法律”措词的美国法规,并且形成为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以及第一四条修正案的合法法律程

4、序条款的起源。  一七九一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划定:“不经合法法律程序,不患上被剥夺生命、自由以及财产。”一八六八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四条修正案划定:“凡在合众国诞生或者回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以及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1州,都不患上制订或者实行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者宽免权的法律;不经合法的法律程序,不患上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对于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患上拒尽给予平等的法律维护。”“从《权力法案》提出合法法律程序1词,到宪法第五条、第一四条修正案对于合法法律程序的明确划定,合法法律程序从程序性合法法律程序发铺到了实质性合法法律程序,广泛利用于司法审查领域

5、,体现了美国对于合法法律程序的重视。  2、合法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  (1)合法法律程序对于程序主持者的“合法”请求  中立性。“任何人均不患上担负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1程序正义原则囊括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介进者遭到裁判者平等的对于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联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1方不患上有益益或者其它方面的联络。  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径以肯定、可靠以及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请求:程序主持者阐明抉择理由;程序主持者不应享有没必要要的自由裁量权。  排他性。对于程序法律没有划定程序抉择权利(包孕授权)的社会主体介过程序主持的行径

6、予以架空,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1的抉择进程。  可操纵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1就在于为法律行径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正当律规范的形成要件,要有明确、详细、互相衔接而非抽象的行径模式、背抗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划定。实体法请求概念明晰,防止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对于抗。  (2)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对于法律程序的“合法”请求  平等介进性。程序介进表现为信息获取与传递机会,即被奉告以及听取陈说意见的机会。平等介进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在相同条件下(时间、方式、内容、数目等因素相同)从程序主持者获取相干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说自己

7、的望法。  程序自治性。平等作为1项主观感慨传染因人而异,作为权力可以放弃。对于不平等的反抗等于程序公正的请求。于是,程序的“反抗权”就是对于程序的自愿介进。这类自治性是称许而非逼迫。投票不患上强迫、听证没必要非要参加、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尽归答等就体现了程序自治。  程序人道性。接受抉择者被人道地对于待,其隐私遭到尊敬。  (3)程序法律行径的及时终结性  对于程序法律主体而言,程序是对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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