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土地制度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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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土地制度浅论  【摘要】土地制度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土地制度即东方土地制度呈现出许多相同的特点,同时又由于各自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等的不同,也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文初步考察了东方土地制度,大致梳理了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东方土地制度;发展脉络;公有制;私有制  一、东方土地制度的概况  所谓“东方土地制度”,是指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和古中国的土地的有制度和使用制度,时间大概对应中国先秦时期。  土地是财富之母,无论是渔猎还是农耕时期,土地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

2、的物质基础。古代东方四国文明都是典型的农业文明,土地是农业的基础,而且四国都位于大江大河两岸,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这都为发展农业文明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古代东方四国的土地制度的发展脉络可以简单的概括为起初的公社公有制,接着的国家公有制,私有制兴起和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  起初,人类脱胎于原始社会,保留着大量的原始社会的痕迹,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土地的公社公有制。土地属于公社所有,公社成员只享有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并不确定,在一定期限内需要重新分配。如在古印度的吠陀前期(公元前1500-公元前1000),农村

3、公社实行定期重分个人份地的制度。①5  随着王权的兴起,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国王是国家的总代表,因此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实质上就是国王所有制,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诗经》中所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对这一现象的描述。国王虽然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但是广大臣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国王通过分封、赏赐、租赁等形式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授予亲族、功臣、平民等,形成了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同时,受封对象需要承担对国王的各种义务,如作战时出兵的义务,进贡和纳税的义务,朝觐述职的义务

4、等。如西周时期中国实行分封制,同时诸侯要向周天子进贡、述职,古巴比伦王国时期对军人赐予土地,但军人同时必须向国王服兵役,将土地租借给穆什钦奴耕种,同时要向国王缴纳实物租税②。  亲族、功臣、平民等通过长期的占有和使用,又获得了实质上的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如在中国的春秋时期诸侯坐大,周王室衰微,土地事实上已经由诸侯所有,在古印度的早期佛教时期(公元前600-公元前400),重新分配土地基本绝迹,村社个人份地已被个人家庭长期占有③。同时,再加上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个人独立耕种土地已经成为可

5、能,土地的私有制开始兴起,出现了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共存的局面。国王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通过征税的形式加强对私有土地的控制和管理,同时增加国家收入。如在中国春秋时期齐国采取的“相地而衰征”,鲁国采取的“初税亩”,就是按照土地肥沃程度和亩数征税的制度。  二、东方土地制度的内容和特点5  如上所述,东方四国土地制度的发展脉络十分清晰,但是又由于各国具体环境的不同,四国的土地制度在某些方面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事实上,纵观四国土地制度,在内容上可以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  东方四国都是从原始社会过渡而来,都保留着

6、村社或者公社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土地制度表现为公社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村社或者公社所有,但是各国的村社或者公社的成员之间的关系却不尽相同。在中国,村社基本上都是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同氏族成员构成,血缘关系成为联系成员的纽带④,在村社之下,有更为微小的社会细胞即家庭,男耕女织的社会分工在家庭内部完成;而印度的村社成员来自多种文化背景和多重种姓体系,同一村社的不同种姓从事不同的职业并且世袭下去,反过来又固化了种姓制度,社会分工在村社得到完成⑤。到了王权时代,东方各国的土地制度出现了明显的差异。在中国,依据“普天之

7、下,莫非王土”5的观念,全中国的土地属于周王所有,公社所有制在中国基本消失,出现了国家公有制一枝独秀的局面。虽然周王通过分封制将土地分封给亲族和功臣,但是所有权牢牢掌握在周王手里,诸侯只是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周王可以收回分封的土地。但是在古印度和古巴比伦,出现了公社公有制和国家公有制并存的局面,土地分为王室土地和公社土地。在古巴比伦,王室土地既可以租借给平民耕种,也可以通过赏赐的形式授予神职人员、军人等,但是这也仅仅限于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授予,严禁转让和买卖,所有权依然在国王手中。公社则是巴比伦王国统治的

8、基础,由国王派官吏管理,公社所有的土地归公社成员集体所有,交个个家庭耕种,家庭要对公社承担相应的各种义务。在古印度,也出现了土地农村公社所有制和土地国有制,土地国有制也就是土地国王所有制,国王也可以将土地赏赐给神职人员、大臣等,但是受赏的对象也只是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后来只是随着占有时间的持续和久长,土地所有权才转移到受赏对象手里,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农村公社的公有土地包括“公有共用”和“公有私用”两种。“公有共用”的土地包括居住区的各种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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