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宗教财产权保护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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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宗教财产权保护的法律我国宗教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宗教财产权保护的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宗教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 要 宗教财产权理由是一个相当重要而且敏感的理由,依法对宗教财产权加以保护和规制,具有一定的理论作用和实践价值。本文提出了科学界定宗教财产权的概念、分析其特征,梳理了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政策和民事法律对宗教财产权保护的规定,找出我国宗教财产权保护的不足与缺陷,提出加强宗教财产权保护的具体倡议,为宗教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宗教财产提供参考。  关键词 宗教 财产权 法律保护  基金项目:新疆财经大学校

2、科研基金项目(2010XYB002)的阶段性成果。  简介:王婧,新疆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刘晓朋,新疆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201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  1009-0592(2012)11-281-02  现代社会,宗教团体涉足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商业、服务业、饮食加工、运输、房地产、旅游业等。在这种趋势下,宗教财产权理由,也逐渐成为特别重要而且敏感的社会理由。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对宗教财产权理由加以保护和规制,是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需要。  一、宗教财产权的界定及特征分析  (一)宗教财产权的界定  所谓宗教财产,依据目

3、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是指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地,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用品、工艺品、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拥有的财产。  宗教财产权即是与宗教有或直接或间接、或外在或内在的财产权,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之所以采用“宗教财产权”的提法,是基于宗教的特殊属性,把此权利从财产权利这一广义权利群中划分出来。本文中所探讨的宗教财产权,主要是由宗教组织体享有和行使的民事财产权利的集合。  (二)宗教财产权的特征  宗教财产权首先是一类民事财产权利的集合,它不仅包括宗教团体对

4、土地、建筑物等的所有权、使用权,还包括其对宗教活动收入、宗教团体的生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收益权等财产权利。  宗教财产权是主要由宗教组织体享有和行使的民事财产权利的集合。宗教组织体对其所属的土地、房屋、神像、牲畜、货币等资源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宗教财产权行使的静态表征;而宗教组织体进行宗教活动获取一定收入,或者与宗教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相应收入,则是宗教财产权行使的动态体现。  宗教财产权与宗教有着直接或间接、外在或内在的联系。正因为存在着这些联系,宗教财产权才有了自己的边界,与其他财产权区分开来。研究宗教财产权理由,除了要从其财产权的一般属性入

5、手探讨其财产性,更要从其与宗教联系的特殊性出发,研究其宗教性。  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政策评析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切实保护宗教财产权,正是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体现和保障。建国以来对宗教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以政策性或者行政性保护为主。  (一)党和政府对宗教团体不动产财产权和合法收入的政策性保护  中央办公厅(1985)59号文件指出:“对于落实佛道教房产政策的具体意见是:(1)凡经各级政府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开放的寺观,以及现有僧道人员居住并有宗教活动的寺观,应将它及其所附属的房屋交给佛道

6、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管理使用。(2)虽不属前述寺观管理使用的房产,但建国以后经人民政府正式承认,”文化大革命前“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经营,或由政府房管部门经租的,以及近年来已经正式交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管理使用的,一律不再变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团体不动产财产权的保护是以行政性和政策性保护为主。  国务院(1981)178号文件规定:“寺观的宗教收入、生产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归寺观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解决僧道人员生活、寺观维修和寺观日常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寺院资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文件规定:“教团体的房租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全部由宗教团体自己经管。宗

7、教工作部门要帮助各宗教团体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但不得包办代替、任意干涉,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现尚无宗教团体的地方(县、市),其财产收入可由当地教徒代表和宗教职业人员组成的管理小组管理;如果没有建立这类小组,可暂由省、市的宗教团体代管”。  (二)对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政策评析  从上述文件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建国以来对宗教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以政策性或者行政性保护为主。其特征是:规定宗教财产权事项的规范大多是一些具体实用的规范,操作性比较强但缺乏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对宗教财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党的基本宗教政策,而不是以财产权利概念、宗教本质概念为依托的相关法理

8、。这样的保护方式,表现为保护宗教财产权的规范散见于党和行政机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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