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离婚女性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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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当前离婚女性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当代婚姻关系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飞速发展而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进步性与合理性,然而在一系列看似公平的原则制度背后依然潜存着对女性权益的侵害,本文使用文献研究的方法从法学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当前离婚女性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深入探析当前社会现实下女性财产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并据此探索可能的完善方案和解决方法,希望为保障离婚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权益做出努力。一、离婚女性财产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由于文化传统、生理差异、经济地位等诸多因素,女性在社会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关系中表现尤其明显。为此我国现行婚姻法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以保障女l生合法权益。1

2、.我国法律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向子女和女方倾斜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规定作为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条款,指明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一基本原则,为保护女性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2.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后的经济补偿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法律规定赋予女性在离婚后向男方索取经济补偿的权利,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

3、间女性为家庭付出的大量无偿劳动的补偿。3.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城市中无工作的家庭主妇与农村无收入或以务农为主要收入的留守妇女在离婚后将面临无收入的困境,基本生活的保障只能依靠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考虑到其现实困境和对家庭的付出,法律规定男方对这些女性给予适当帮助。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部分保障女性财产权益的条款针对男方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4、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一规定使离婚后女方发现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保障了女性应由的财产所有权。二、离婚女性财产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虽然对离婚女性的财产权益已有法律保护,但其保护的内容与机制尚不完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各种困难,离婚女性的合法权益尚不能得到切实保障。1.法律制度和文本尚不完善一方面,我国法律关于保障离婚女性财产权益的条文较为概括,无具体细化的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切实施行。另一方面,还有一些应当由法律明确规范的事项没有规定,致使女性离婚时得不到合理的财产分配。首先,我国婚前财产公

5、证制度与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够完善。其次,有关离婚后经济补偿的规定不够具体,也没有针对女性无偿家务劳动的补偿条款,法无详细的明文规定则在司法实践中就因缺乏标准而难以落实。再次,关于离婚后经济帮助的规定也没有进行细化,对没有收入的离婚女性缺乏强制性的保障机制。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增加了保障离婚女性财产权益的条文,但这些权利的保障仍不够完善,也不能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2.司法实践中存在现实困难首先,离婚女性争取财产权益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举证困难。其次,目前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仍然相对落后。大家依然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对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很少,

6、遇到法律问题也没有求助于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识。再次,女性的诉讼能力相对较弱。考虑到女性的经济地位低,离婚后子女又多数随母亲生活,没有足够的金钱与精力来应付长时间的诉讼。三、加强离婚女性财产权益保护的对策1.法律制度和条文的修改和完善首先,应当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倡导约定财产制,鼓励婚前财产公证。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细化相关法律条文。再次,应当完善离婚后财产追偿制度,延长提起财产追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此外,还应当完善婚姻程序,将完成一定课时的婚姻法学习作为结婚的必备要件。2.促进司法实践依法高效进行的建议首先,针对举证困难的司法现状,实行“谁主张

7、谁举证”与“司法行政机关举证”相结合的方法,依靠国家公权力限制男方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必要时及时实行财产保全,保全夫妻共有财产,保护女方合法的财产份额。其次,针对离婚补偿金、经济帮助费及损害赔偿金履行困难的情况,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和强制履行机构,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保障其实际履行。再次,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女性的法律意识。通过对女性法制观念的提升,促使她们在结婚之初考虑离婚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及时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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