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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唐宋奴婢的雇佣化趋势与中古良贱制的消亡.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唐宋奴婢的雇佣化趋势与中古良贱制的消亡近年来,许多学者都注意到唐代奴婢的身份,大体上沿着三个方向演变:一是部分奴婢向自耕农特别是契约租佃农民的转化;二是部分奴婢逐渐雇佣化;三是部分奴婢蛻化为统治者的鹰犬走狗。由于后者只占奴婢阶层中的极少数,这里略而不论。关于唐代奴婢向佃农转化的情况及背景原因,一些学者及笔者曾有专文分析,不赘述。只是有一点应当指出:随着唐中叶商品经济活跃、土地所有制变化、农民阶级的日益契约租佃化,不少奴婢成为租佃农民,这是唐代奴婢数量减少,良贱制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奴婢由贱民变为契
2、约租佃农民后,其奴婢的身份已发生质变,这部分奴婢无论是在名称上还是在实际上,都已脱离了贱民身份,与奴婢阶层基本没有了联系。因此,奴婢的契约佃农化固然具有重要意义,但仅此尚不足以说明中古贱民阶层自身性质的变化。笔者认为,真正反映唐宋奴婢自身性质变化并对中古贱民制度的衰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是唐宋奴婢的雇佣化问题。一唐代法定奴婢身份与雇佣者的异同唐律所规定的奴婢身份与唐代的雇佣劳动者身份,有很大不同。唐代法定的奴婢亦即典型的奴婢,其特点根据《唐律》的有关律文,可作如下概括:第一、奴婢隶属贱籍,同于资财,不被
3、当作人来看待。这一点唐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唐律疏议》卷二十《贼盗律》载:“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同书卷十七《贼盗律》疏议曰:“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此类条文,唐律中很多。非唯法律如此规定,唐代社会实际生活中,奴婢也的确被视为资产。敦煌文书中分家样文在记载家产时,明确将奴婢与驼畜、庄田宅并列在一起,[2]在遗产文书中,也将奴婢作为财产进行传授。[3]唐代征估及定户估产时,同样包括奴婢。[4]由于奴婢系主人私有财产,因此奴婢没有独立户籍,皆列入主人户下,属于贱籍。买卖转让时,需按规定履行严格的“过贱
4、”手续,即“买卖奴婢,皆须西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太府”。[5]奴婢如果被放良,“皆由冢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6]吐鲁番所出《唐开元四年玄觉寺婢三胜除附牒》、《唐绿叶辩辞为附籍事》等文书,都说明了奴婢贱籍的存在及唐政府对贱籍的严格管理。第二,奴婢对主人有强烈的隶属关系,一般不能脱离主人。《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载:“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奴婢既同财,即合由主处分。”主人对奴婢除不得随意杀戮外可以任意处置,奴婢则不得随意脱
5、离主人,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7]第三,奴婢同类为婚,身份世代相袭。其为主人劳动是无期限无报酬的。《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载:“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疏议曰: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可见,奴婢娶良人为妻是违法的。奴婢所生子女,只能世代为奴婢。由于奴婢是主人永远的财产,因此奴婢为主人的劳动是永无期限的。其劳动成果亦为主人占有,毫无报酬可言。第四,奴婢与良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与良人有
6、着不同的量刑标准。如奴婢对于主人,除十恶之罪外,其它罪行不能告发,告发者,奴婢要被处死。而主人对于奴婢,即使诬告,也不在坐限。再如,奴婢伤主人,要被处以绞刑。而主人伤奴婢,则减伤凡人四等,过失杀奴婢无罪,故杀者仅杖一百。[8]如仅就这一点来看,唐代的规定比之汉代“杀奴婢不得减罪”的规定有了倒退。从以上几个主要方面可以看出,唐代奴婢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如果以此与经典作家关于“奴隶主把奴隶当作自己的财产,法律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9]的论点来衡量,唐代“典型’
7、’的奴婢身上所体现的奴隶性成分是相当明显的。笔者曾以罗马法中奴隶的律文与唐律中的奴婢加以比较,指出如果仅从法律规定来看,唐代奴婢的身份地位并不比罗马奴隶的身份地位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在陕西省凤翔县许多唐墓中发现的奴婢殉葬的事实,也反映了唐初部分奴婢身份地位的低下。[10]在唐律法定的奴婢身上,我们是看不到封建雇佣关系的影子的。唐律中关于奴婢身份地位的有关条文,主要反映的是唐前期特别是唐初的情况,如果以这种典型意义上的奴婢与唐中期以后及宋代的奴婢相比较,就不难发现奴婢阶层日益雇佣化的事实。关于雇佣关系
8、,其产生的时间可以说与奴隶劳动一样久远,“早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11]无论是在战国秦汉时期还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上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封建雇佣劳动者。但是雇佣关系出现很大发展则是在工商业充分繁荣的唐中叶以后。在唐代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家庭服务业等各行业中,都有不少雇佣劳动者,他们的身份、受雇原因及时间等不尽相同,作为雇佣者,他们的共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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