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

研究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

ID:23210221

大小:57.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1-05

研究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_第1页
研究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_第2页
研究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_第3页
研究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_第4页
研究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_第5页
资源描述:

《研究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研究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代课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案例回放:  王某自1987年9月至1992年7月,先后在启东市向阳农场小学等学校代课,自1992年9月至2004年8月在东海初级中学代课。2004年8月25日,王某在未得到东海初级中学继续留用通知的情况下,去询问,方知已被辞退。8月31日,东海初级中学按王某17年教龄给予补偿金1700元。王某要求东海初级中学按《教师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予以补偿未果,遂以补偿金数额低于《教师法》和《劳动法》为由,向法院提起人事争议诉讼,要求

2、东海初级中学给予各项补偿,并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启东市人民法院和南通市人民法院均以此案不属人事争议或者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资料于鲁东大学法学院X站)  2006年3月,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宣称,我国将进一步加快清退中小学代课人员工作,采取系列措施把44.8万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2007年,重庆市1万余名代课教师中,有8000名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转为公办教师,代课教师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其他地区也纷纷采取行动解决代课教师理由。代课教师的去向、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理由时刻牵动着人们的神经。  一、代课教师理由令人堪忧  数量庞大。由于种种理由,农村学校,

3、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学校,存在着大量的代课教师。2009年年底,我国普通中学有代课教师100671人,小学有代课教师234502人,幼儿园有代课教师105004人,特殊教育学校有代课教师1024人(资料于教育部X站2009年教育统计数据),总数达441201人。  工作环境异常艰苦。我国之所以存在大量的代课教师,除了基层财政困难等理由,偏远、落后山区的工作条件、生活环境异常艰苦也是重要理由。《凤凰琴》《一个也不能少》等影视作品就是代课教师工作环境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恶劣的环境里,公办教师调不进,即使调进来,也稳不住。因此,繁重的工作只有依靠大量的代课教师承担。  待遇低。代课教师

4、从事的是与公办教师同样繁重甚至比公办教师还要繁重的工作,但其工资待遇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更是远远低于公办教师的工资。相当一部分代课教师长期只拿每月不到百元的工资,还不到正式教师工资的1/10。  现在社会关心的是代课教师的去留理由。虽然我国政策规定要全部清退代课教师,并且不允许产生新的代课教师,但实际上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只要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只要基层财政还存在困难,代课教师就有存在的空间,这不是靠一纸文件就可以解决的。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都存在代课教师理由。事实上,解决“代课教师理由”的关键不在于代课教师“是否转正”,

5、而在于如何利用相关法律保障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因此,解决代课教师理由,必须正确定性代课教师的法律属性,完善法律法规,最大可能地维护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代课教师法律关系的分歧  目前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关于代课教师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着人事关系说、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这三种观点。  代课教师人事关系说,主要是从《教师法》之角度来考察代课教师的法律关系。从教师的职责与使命看,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从教师的传统身份看,我国长期以来对教师

6、实行的是人事制,教师具有干部身份。从教师的流动方式看,教师交流主要是采用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调动的形式,落后地区的师范毕业生实质上仍然采取行政分配形式。基于教师与学校的这种关系,代课教师既然也是教师,其与学校之间也应当是人事关系。  代课教师劳动关系说认为,无论从代课教师与学校的实际关系,还是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代课教师与学校之间都应当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酬劳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酬劳,因此,其与学

7、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代课教师劳务关系说认为,代课教师的身份毕竟不同于在编的公办教师,其身份定性应当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实质上就是民法的雇佣关系。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雇佣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雇佣关系。这种定位对代课教师非常不利,因为将代课教师的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代课教师自然就不能获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特殊保护。  三、代课教师法律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