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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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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议供电企业在触电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供电企业在触电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供电企业在触电事故中的法律责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责任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近年来,有关触电理由的纠纷越来越多。对供电企业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让他们担负着无法预料的风险,也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供电企业应当如何面对无过错责任,如何在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平衡自己的位置呢?本文首先从触电事故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出发,从法理和案例上进行深入分析和说明;接下来站在供电企业的角度,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供电企业在触电事故中免除责任
2、以及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予以论述;最后,结合供电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为规避触电事故法律风险应采取的几点措施。 关键字:供电;无过错责任;法律风险 Abstract:Inrecentyears,moreandmoredisputesabouttheproblemofelectricshock.Thepoetheunforeseenrisks,alsosufferedhugeeconomiclosses.Potheelectricshockaccidentsinvolvinglegalprovisionssetout,fromthele
3、galprincipletheoryoflainishedresponsibilitypleatobediscussed;finally,biningthepoeasurestobetaken Keywords:Powersupply;no-faultliability;legalrisk 2095-2104(2012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供电企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电力先行官,他们不仅满足着各行各业发展对电力能源的需求,而且还担负着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重任,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
4、的重要保障。 然而,随着电X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理由引起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让受害者及家属承受着巨大的伤痛,也很容易引起损害赔偿民事法律纠纷,让供电企业承受着巨大的法律责任风险。 一、有关触电事故中供电企业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构成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5、的作业人。这种侵权责任,通常简称为高度作业的侵权责任,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理由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法律之所以规
6、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高科技本身就带有高风险,这种高风险往往使受害人难以证明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基于公平才设立了无过错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理由的解释》(法释〔2001〕3号)第一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根据上述规定,由于高压供电属于高危险的特殊行业,高压电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论是否由于自身过错导致事故,供电企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对于供电企业而言,无过错责任一直让供电企业诚惶诚恐地担负着无法预料的风险,在实践中,这也成为多数
7、法官眼中供电企业的法定责任,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2003年6月,北京的白先生到门头沟某村所有的鱼塘垂钓。由于鱼塘上空架设1.3万伏的高压电线,在垂钓过程中,白先生手持的鱼竿与高压线相触,导致白先生被电击死亡。白先生的家属将鱼塘的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发包人村经济合作社、转包人刘先生和直接经营者胡先生,以及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白先生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生活费等共计2.3万余元,胡先生赔偿16万余元,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刘先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3月2日,住
8、在广州白云区某出租屋的唐某用铁丝和竹竿自制成一个钩,从三楼窗口去钩掉在二楼窗户外的衣服,因不慎钩到窗外的高压线触电身亡。广州市中院认为,虽然高压线距离建筑物2.1米的距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但依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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