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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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应否担责作者:黄仲胜李春晓发布时间:2013-07-2412:17月23日,笔者看到光明网发表了一篇案例题为《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均担责》,对此产生兴趣并作了些思考,于是形成文字,以供商榷。  【案情】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佟早成私人购置合资轿车一辆,上牌照为鲁SB0069,并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等,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5千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向佟早成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限为2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12月17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16日

2、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自足额交费次日起生效。2012年2月12日,被告佟早成的合资轿车停入其自家房的车库内,当晚19时许,该车无端自燃,不但烧毁整车,还引燃一旁二原告的民宅,经当地公安消防队全力救助,火灾于当日23时许扑灭。经鉴定,二原告被烧的房屋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2012年11月24日,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佟早成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房屋被烧毁所造成的损失。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属于无端自燃,不系人为,故被告佟早成和被告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房屋被烧毁所造成的损失。7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佟早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合同有效。被告佟早成将其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履行了交清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未提出责任免除的证据,亦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  【评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该条规定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而没有明确确定专指交通事故。本案中,被告佟早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合同有效。被告佟早成已投保的车辆停放车库发生自燃,发生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属非道路事故,应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4、保险条款》所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本案原告请求的是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7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

5、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结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6月15日印发各保险公司遵照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被告佟早成停放车辆应属于正常使用。被告佟早成将其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履行了交清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未提出责任免除的证据,亦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

6、当恢复原状或价折款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7。本案中,被告佟早成的轿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人即两原告造成了直接财产损失,两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责任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00元,两原告请求两被告佟早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70000元在限额范围内,两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佟早成的轿车在住所地自家车库发生

7、火灾烧毁了隔壁原告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佟细声、佟和声财产损失人民币70000元,被告即车主佟早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均担责发布时间:2013-07-2313:45:24本网讯(汪锦修)  7小车停放车库无端自然,蔓延并将邻居一栋房屋烧毁。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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