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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论清末的商电官办事件论清末的商电官办事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清末的商电官办事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光绪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法是,拒绝1908年在里斯本举行的国际电报会议对中国关于日本在满洲设立电报局侵犯它的主权的申诉引起任何注意,直至中国降低费用、改善服务为止”。(P267)至于陈璧的具体计划,乃是确定“收回商股定以六月底截止,凡电局股商于六月底以前就近至京津沪汉广正处交通银行将股票呈缴,每股百元立即给还一百十元,至七月朔日以后当另定[摘要]清末我国电政有商办、官办等区分。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邮传部尚书陈璧通过购买股份的
2、方式,将商股转化为官股,从而实现了电政的全官办化。就该事件的影响而言,其在推动电政发展的同时,也对商办资本的信心是一个打击。陈璧之所以如此,与其性格的张扬及恤商、商办官助思想不无关系。在今天看来,我们不应将官办与商办对立化,而应该看到,官办商办,官商合作,是中国经济近代化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电政商办官办清末陈璧 〔〕A〔〕1000-7326(2007)02-0105-07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陈璧在邮传部尚书任上时将电政中属于商办的股份收归官有,从而实现了电政的全官办化,此即商电官办事件。目前学术界对该事件的研究并未展开,这与其在清末的影
3、响并非巨大不无关系,可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审视,则当可发现,商电官办事件实乃研究商办与官由的一个绝佳窗口,这是本文的学术缘起。 一、商电官办事件 晚清我国电政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官款官办(光绪五年至八年)、官督商办(光绪八年至二十八年)、商股官办(光绪二十八年至三十四年)、完全国有(光绪三十四年至清末)。[1](P207)其中光绪二十八年所谓的“商股官办”,起因于盛宣怀,他于该年对直隶总督袁世凯道:“电报宜归官有。轮船纯系商业,可易督办,不可归官。”“世凯谋诸执政者,以为然,闻于上。寻命世凯督办电局,候补侍郎吴和喜副之。明诏发还商股,不遽予行。
4、众商汹惧,争欲持券售之外人。宣怀力遏之,乃已。寻诏原有商股一仍其旧,盖其时仅易一商股官办之论清末的商电官办事件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局而已”。[2](P4468)光绪二十九年三月一日,电政收归官办,各商股照领余利。[3](电信,P5) 我国电政在光绪二十五年时,商办电线占7/10,居于绝对优势。[4](P901)到了光绪三十三年,商办者39524里,官办36578里半,外国办者32908海里。次年,商办41417里半,官办49430里,外国办32908海里。[5](P27-28,324-325)总体上看,商电由过去的稍优而为稍劣,其与官办的地位
5、发生互换。电政经营之所以官商并存,是由于“商人重利,入赀则权子母、计盈亏,其于海防边备情势缓急,国内交通利便与否,不以措意。往往一线,官办商办,参互错综,大率以官办补商办之不足”。[2](P4466)此后电政商股归官,这是诱因,陈璧后在商电归官折中曾予以提及。[6](P721)由此而起,邮传部收赎商电的理由是“西北等处未设电线省分均欲添设,约计线路三万余里,添股须二三千万,断非商办所能堪,加以减收电费已见奏案,此后即不能照减五成,亦必减收二三成,逆计各商股此后必无利益,故以收回商股为体恤商情之举”。[7]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九日,陈璧上奏收回电政商股,其所持理由
6、除上述展线亏累及减费两点外,还提到“各省线路应修未修者居其多数,半皆腐败不堪”,“其大修移设之费……即尽括商股余利息项亦难支抵,此大修之宜归官办者”。[6](P721-727)上述三个理由,早在光绪三十三年底邮传部就曾提出过,[8]此外,费维恺也指出:陈璧收电政商股之举,“一个更远的想法是,拒绝1908年在里斯本举行的国际电报会议对中国关于日本在满洲设立电报局侵犯它的主权的申诉引起任何注意,直至中国降低费用、改善服务为止”。[9](P267)至于陈璧的具体计划,乃是确定“收回商股定以六月底截止,凡电局股商于六月底以前就近至京津沪汉广正处交通银行将股票呈缴,每股
7、百元立即给还一百十元,至七月朔日以后当另定勒买之法”。[10] 收赎商股的关键是定价理由。起初,邮传部曾有不还本的意图。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中国日报》载:“邮传部欲收电报商局归官办,所有商股,议者谓应按股还本,而陈璧以商电局自开办以来,股东每年所得官利余利,已浮于原本数倍,无须再行归还股本,以糜国帑。”[2]陈璧此议自然行不通,所以他在五月上折时即确定“由部备价收赎,持平,按照市面票价,酌中给值,于每股股本外特予加价,以示国家恤商之意。其有逾限未交者,随时准其呈报领款,惟不得占此优待,以后利息微薄,不得复有后言,以示限制”。[6](P726)邮传部所定一百一
8、十元的价格,股商认为不能接受,二者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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