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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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深思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校企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技能,培养其实际工作能力,为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专门人才而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技巧的教育。校企合作是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转机制,是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的过程,通过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以适应当前激烈的摘要:职

2、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出现了难以突破的瓶颈,其主要理由是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势在必行,作用十分重大,需要确定立法思路,加快立法进程,明确校企合作立法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  1000-8772(2012)01-0147-02    收稿日期:2011-12-28  基金项目:天津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基于现代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构建研究”(课题批准号:CE4001)的部分研究成果  简介:彭思恒(1981-),女,天津人,财经与工商管理系助教,山东大学

3、项目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工商管理、会计学研究;施长征(1979-),男,黑龙江北安人,干部,从事法制系统科学研究。    一、引言  我国越来越重视职业教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在办学模式上,国家倡导走校企合作之路,希望校企双方达成共识,实现共生发展。在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不仅仅是供需关系,其本质如同发展共同体。校企合作对于学校和企业均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校企合作关系上,虽然有一些院校有成功合作办学的案例,但校企合作依然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与瓶颈。笔者认为,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之所以

4、“难”,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企业的积极性不高,从根本上讲,则是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加快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推进校企合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必要性  (一)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需要将校企合作制度的法制化  职业教育是指向劳动者及后备劳动者传授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培养其实际工作能力,为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专门人才而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技巧的教育。校企合作是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转机制,是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的过

5、程,通过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以适应当前激烈的社会竞争。现代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主要特征是其具有职业性和实践性。职业能力培养是职业教育的核心,其特点是以现实职业分析为基础设计课程内容,以现实职业需要为出发点组织教学活动,培养现实生产、服务的技术型人才,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而企业作为劳动力市场需求的主体,其劳动分工水平决定了劳动力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其实际人才需求决定了劳动力市场的职业资格标准,同时作为除学校以外的教育资源的最大

6、提供者,企业既是职业教育的需求主体,又是职业教育办学主体。企业可以在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等多方面发挥资源优势,全方位、多层面参与职业教育。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定要求。  现代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需要企业的深度参与,可以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直接决定了职业教育是否能真正承担起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生产、管理和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教育使命。从理论上讲,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符合企业利益的,企业也会因为参与职业教育能更好地推动自身的发展。然而,在现实社会中,

7、由于存在政府、企业、学校、学生等多重主体、多方力量,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企业也会有“搭顺风车”的消极行为,如倾向于将参与人才培养的成本和风险转嫁至其他企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不高,缺乏内在动力,致使校企合作无法走向深入。要真正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需要完善法律政策,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强化行业监督职能等,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推动企业的参与行为。  (二)我国现行职业教育立法不能从根本上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倡导校企合作的政策性文件不少,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校企合作内容的法律只有《中华

8、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23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第36条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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