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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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构——法律制度牛成理论的视角OntheConstruetionofLegalSystemofSchool-EnterpriseCooperationinVocationalEducation作者:胡劲松/欧阳恩剑作者简介:胡劲松,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欧阳恩剑,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广州510631原文出处:《教育研究》(京)2018年第20181期第74-82页内容提要:我国职业教育的主要矛盾是人才培养质量与企业的优质、多元需求不相适应,其根源在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足。依照弗里德曼的法律制度生成理论建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其“输

2、入”端应为确立企业职业教育主导地位的客观立法需求。“加工”内容则重在调整校企合作法律关系,厘清法律关系主体,重新匹配权利义务,聚焦法律关系客体。至于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输出”端,则应为包括制度规范、行为规范和责任规范在内的旨在规范校企合作主体行为的制度链。TheessenceofthemajorcontradictioninChina"svocationaleducationisthatthequalityoftalenttrainingisnotcompatiblewiththequalityoftheenterpriseandthemulti-demand,andtherootis

3、thatenterprisesarenotinvolvedenoughinvocationaleducation.AccordingtothetheoryofFreedman"slegalsystem,thelegalsystemofschoolenterprisecooperationshouldbeestablished,andtheinputshouldbetheobjectivelegislativedemandofestablishingtheleadingpositionofenterprisevocationalcducation.Thecontcntof"proces

4、sing"focusesonadjustingthelegalrelationsofschool-cntcrprisccooperation,clarifyingthesubjectsoflegalrelations,re-matchingrightsandobligations,andfocusingontheobjectoflegalrelations.Asforthe"output"sideofthelegalsystemofschool-enterprisecooperation,itshouldbeasystemchainthatineludessystemnorms,beh

5、aviornormsandresponsibilitynormstoregulatethesubjectbehaviorofschool-enterprisecoopcration.期刊名称:《职业技术教育》复印期号:2018年07期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生成理论vocationaleducation/school-enterprisecooperation/legalsystem/legalsystemgenerationtheory标题注释: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2017年度国家一般项口“德国教育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BDA170023)的研究成果。广义的法

6、律制度系指由法律规范、以现行法为根据的法律实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构成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统一系统。⑴但对于作为具体法律制度的校企合作的生成机理和构建路径,尤其是它究竟何以能够生成,以及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学界则鲜有涉猎,更缺乏理论分析。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其《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中提出了法律制度生成理论。该理论认为,法律制度经由〃输入〃"加工"〃输出"和〃反馈"等环节而生成,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则是一个结构、实体和文化相互作用的复杂有机体。[2]虽然该理论基于判例法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分析,但其对法律制度生成过程及其成因的分析,对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制度构

7、建却不失借鉴意义,对建构我国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也具有启发性。一、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输入端:职业教育主要矛盾引发的客观立法要求弗里德曼认为,输入端作为法律制度的发动源,〃是从社会发射出来的要求的冲击波〃[3],决定着〃加工〃的方法和路径以及〃输出"的范围。在判例法国家,由于〃警察逮捕了某人"等〃具体行为充当导火线"所引发的控告(法律输入)是引发诉讼的前提。而在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的输入则是基于社会矛盾积累而产生的客观"立法要求"。立法要求不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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