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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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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社会文化之维:宋代司法的再审视社会文化之维:宋代司法的再审视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社会文化之维:宋代司法的再审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佛教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读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柳立言先生近期力作《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一书,不但令人从枯燥的史料中感受到了一份“惊险”与“刺激”,而且近距离“触摸”到宋代司法。该书系统探讨了宗教与身分两个因素与宋代司法的关系。毋庸置疑,司法并不是脱离社会文化的“绝缘式”存在,而是与社会文化诸要素错综复杂地紧密交织在一起,彼此相互作用和影响。如美国学者庞德就认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
2、征就是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制约。(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制约》)学者梁治平也认为,应“在文化中探求法的精神”。(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倘若从这个维度来审视宋代司法,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推论:一方面,“宗教”与“身分”是重要的社会文化因素,自然进入宋代司法的视野并影响到司法裁判;另一方面,宋代司法在处理宗教与身分理由时,也充分考虑到其具有的深厚社会文化背景,司法行动策略打上了深深的社会文化烙印。通过研究宗教、身分与宋代司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得以一窥宋代社会的现实图景。 当然,“宗教、身分与宋代司法的关系”是一个极为宏大的理由,因此巧
3、妙地将其细化处理,分成一系列小理由。书的上篇讨论的是宗教与司法的关系。以佛教为例,从“僧人所犯何罪:色戒”“僧人为何犯罪:红尘浪里难修行”“僧人如何犯罪:共业(僧人与其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影响审判的因素”四个层面进行探讨。书的下篇讨社会文化之维:宋代司法的再审视zbjy.,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论的是身分与司法的关系。以妾为例,从“妾、婢岂难辨”“妾、婢混淆的理由”“妾的司法遭遇”等层面进行探讨。作品无论是史料运用,还是理论建构,都表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史学类著作,既表现出论证的严密性,又不失语言的趣味性。 作为一部法律史的著作,的研究的确有许
4、多可圈可点之处,贡献颇多,开拓出诸多新的研究领域,如佛教与司法的关系、僧人犯罪与惩罚理由等。然而,正如在该书序言结尾处所言“研究法律史的最大收获,就是深刻体会到,再公正的法官也会偶然误判,再精炼的律师也会打输官司,再高明的学者也难免出现疏漏”(P7),所以,任何一种宏大的理论创造都难免会留下疑点,值得后学之辈进一步深入探讨和追问。更何况,从知识谱系的角度来说,这种学术评论性工作本身就是一种“学术再生产”。职是之故,笔者不揣浅陋,在此提出以下三个层面的深思,以乞教于及方家。 首先,全书探讨的核心理由为“宗教、身分与宋代司法的关系”,这是一个被研究宋代史
5、的学者长期忽视的一个理由。如前所述,对这一理由的研究,主张采取一种类似于“外科手术”般细化的研究进路,选取“僧人”来探讨宗教与司法的关系,选取“妾”来探讨身分与司法的关系。这种以小见大的方式本身并无疑问,但随之带来两个理由:即“僧人”(佛教)是否可以代表宋代宗教?“妾”是否足以说明宋代的身分理由?事实上,在中国真正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佛教从印度传入,道教也逐渐形成体系,渗入到整个社会,成为正统宗教。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民间宗教,如摩尼教、白莲教等。马西沙先生和韩秉方先生认为,民间宗教与正统宗教虽然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更多地表现在政治范畴,而不是宗教本
6、身。前者不为统治秩序所承认,被污为邪教、匪类,屡遭取缔镇压,往往只能在下层潜行默运;后者从整体上属于统治阶层的意识形态,受到尊崇、信仰和保护。(参见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由于民间宗教不为官方所认可,因而司法对其可能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两者的冲突与对立也更为明显。从这个作用上来说,宗教与司法的关系似乎在民间宗教上更能得到体现。再者,《名公书判清明集》将“僧道”置于“人品门”下,而“妖教”则置于“惩恶门”。从所载案例归类就可以看出,“僧道”可能只是属于一般的道德品行理由,而“妖教”则属于“十恶”之类的重大犯罪,其严重性不可相提并论。 当然,
7、我们可以推论,之所以选择佛教,是因为佛教为官方认可的正统宗教。佛教历经汉晋南北朝,传播范围较广,信徒众多。但是,道教也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同样深远(参见马西沙、韩秉方:《中国道教史》),《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亦载有关于道教的司法案例。为何不考虑以“道教”作为分析的对象呢?至少从文本中,对这个理由没有给予充分的说明,难免使读者产生疑惑。对于以“妾”为例说明身分与司法的关系同样也存在这样的理由。一方面,宋代的“妾”与“婢”往往产生混同,恐难以说明身分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探讨子女(如嫡长子与庶子、在室女与出嫁女)身分对财产继承等理由,是否更具有说服力
8、?因为,身分理由可能更多地体现在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上,而“妾”在家庭关系中的“暧昧”身分并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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