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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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释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理由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职务犯罪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幅提升,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亟须加强。本文试就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理由展开探讨。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主体法律适用立法解释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农村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日益加快。在此背景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幅提升。本文试就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理由展开探讨。  一、涉农职

2、务犯罪的主体理由  有关农村职务犯罪的主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解释:“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

3、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该立法解释明确了村委会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即属于“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除此之外,《解释》还规定了“等基层组织人员”这一兜底条款。那么在确定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时,把握“基层组织人员”的内涵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理由。根据农村现有组织架构,“基层组织人员”应包括:党支部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工作人员。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  《解释》将七种行为规定为涉农职务犯罪的表现载体(具体条文参见前文)。这里,前六种情况法律解释已经十分明确。但是农村

4、社会管理复杂,并不仅仅局限于立法解释罗列的六种具体情况。在此之外的涉农违法行为是否能以职务犯罪论呢?《解释》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就尤为重要,即“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认为判断涉农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就应当看其从事的行为是否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界定行为是否是公务,有两个要件:一是属于协助人民政府行使的管理工作,而不是村内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理由,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自治事务和村级经营活动;二是属于我国法律、政策规定应属于政府部门行使的管理行为。这样才能准确把握“依法从事公务”行为的公务性。文章拟例举基层组织人员擅

5、自处理征地补偿款行为的理由,并以此展开论证,从中找到认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策略。  审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进行阶段性分析和认定。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一般由市、县政府土管部门将土地征用补偿费下拨至村集体。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配到小组之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对此阶段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活

6、动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务、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第二阶段,对于土地补偿费分配到小组(或生产队)后,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各省都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收益、分配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了村基层组织人员针对上述款项的管理,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应当由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由此可见,这阶段的管理属于村务,是村民自治范畴事务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务

7、、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适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商业受贿罪。  三、对目前涉农职务犯罪立法的一些倡议  通过前文的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对于涉农职务犯罪的立法是存在一定漏洞的。但是,对于利用职务收受利益,进行权钱交易的违法行为,当行为人不具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身份时,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只能定其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是,村集体的组织形式是特殊的,它既不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也不是民法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它是我国政体中较为特殊的集体组织。因此,对于非公司非企业的村集体来说,将其成员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显然是没

8、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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