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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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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就业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为其生成依据及本身的缺陷,存在着诸多不足,在规范就业秩序、推动大学生就业的工作中,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准确界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并保障其有效地运转.可以规范、保护和推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民事合同 1673-984](2013)01—0044—05 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高校毕业生
2、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就业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为其生成依据及本身的缺陷,存在着诸多不足,在规范就业秩序、推动大学生就业的工作中,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准确界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并保障其有效地运转.可以规范、保护和推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民事合同 1673-984](2013)01—0044—05 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实现初次就业的做法,我们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十余
3、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初次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制度,在当前就业理念新颖化、就业途径多元化、就业形势复杂化的情况下,越来越暴露出它的不足之处。这张关系到每年数百万毕业生和众多用人单位的一纸协议存在着不少理由,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问产生了许多矛盾和纠纷,也给社会就业环境和就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大学生就业制度背景下,必须重新厘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从而明确和维护当事人的合
4、法权益,推动就业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缘起与当下困境 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即我们俗称的“三方协议”。20世纪90年代后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的双向选择机制-使毕业生就业从传统的指令计划分配转型为现代的市场双向选择。由于市场对就业的调整机制并不健全,因此导致当时的大学生就业处在一种由计划向市场过渡的特殊状态中。原国家教委(1998年更名为教育部)于1997年3月
5、24日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实施至今。《暂行规定》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第24条明确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该条规定,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用工合意后,应与用人单位、高校共同签订就业协议。因此,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形式上从国家包分配转向市场寻找进程中的选择。 与现实生活中的一般协议不同,就业协议有其特殊性:首先,就业协议的订立主体具有多方性、特
6、定性和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三方合意的结果,并且这三方是特定的,只能是高校、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其特殊性在于这三方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培养方、培养对象、使用方;其次,就业协议的格式是固定的,但这份格式固定的协议并不是由签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而是由另外的、间接的当事人,一般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第三,协议产生相应效力的前提并不是就业与用工的直接当事人——即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意思表达一致的结果,而是取决于处于行政管理地位的毕业生培养单位——高校的意愿。 按照法理学中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
7、,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既然《暂行规定》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它就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局限在部门行政规章的水平上。然而由于该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后,没有其他相关实施细则以及进一步的文件解释,就是说对于其中重要的就业协议制度的具体内容、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再加上就业协议本身的缺陷,致使学界对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莫衷一是。任何人都不可否认就业协议在本质上是一份协议。但理由是它是一
8、份什么性质的协议书?应由什么部门法律调整?在实践中又应该依据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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