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及构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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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及构成条件沈乐平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企业集团/法律地位/构成条件  内容提要:本文对企业集团尤其是我国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及构成条件作了全面深入的探讨,提出企业集团作为企业联合体,在法律上并不具有主体资格,但必须具有相应的条件才能以企业集团的名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经济学界对企业集团已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但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却不见多,尤其是从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上进行探讨

2、就更少。如1987年国家体改委、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规定的,“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结构的经济组织”。“……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优质名牌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很显然,这一描述性概念渗透了企业集团赖以存在的经济前提和经济环境,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当时企业集团实践的概括,但它并未从民法角度揭示出企业集团的本质。首先,它没有说明企业集团的法律人格。其次,

3、它没有阐明企业集团成员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法律中尚未正式规定企业集团,从《公司法》的规定看,企业集团也不是一种公司形态。但这并不等于企业集团便不具有法律意义,相反,尽管它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定企业形态,但它却是若干特殊企业形态的抽象概念和总体概念。联系到我国近年来企业集团实践中发生的种种偏差,无不与对企业集团的法律性质,构成条件认识的肤浅有着莫大的关系。有鉴于此,对企业集团从法律角度进行剖析,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指企业集团在法律上有没有主体资格。根据一般的法律理论,作为法律主体必须在法律

4、上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按自己意志的行为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能力。因此,企业集团是否具有法律地位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即有关法律是否赋予企业集团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对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企业集团与联营企业相同,故在法人型联营情况下,具有法人资格,因而是法律主体。也有人认为企业集团并非联营,而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民法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企业集团在新兴的经济法、行政法以

5、及集团立法中却是重要的法律主体。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问题与具体法律制度密切相关。从各国的法律规定看,企业集团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它表明诸多企业间的一种特殊关系,与我国法律规定中的联营不同。  尽管在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对企业集团予以调整,并做出某项规定,但这仅仅是从法律上对其活动作出规定,只是对企业之间成立集团和企业从事集团活动进行管理。法律上规定企业集团可以签订合同和从事经营活动,集团账簿不具有结算账目的法律意义,只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该集团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集团没有责任能力,不存在共同债务,也不能成为诉讼主体。以上几点说明企

6、业集团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由于企业集团本身不是法律主体,如将其视为法人,就会产生“两级法人”问题。目前,我国有些集团公司以企业集团名义进行活动,这正是对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性质混淆不清,对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所致。  企业集团作为多个法人以资本联结起来的经济联合体,一般应具体下列条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企业集团的各个成员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企业集团本身并不具有法人资格。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学界、法学界有许多人主张企业集团应当同其成员一样,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企业集团内

7、部,存在着“两级法人”,即企业集团法人和各成员企业法人。我国现今的许多企业集团也是按照“两级法人”理论进行组建的。笔者认为,“两级法人”论违反了民法关于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其实质无非是说企业集团成员对自己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集团对所有企业集团的成员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企业集团成员财产的总和是企业集团财产。这一理论也违反了民法物权理论的“一物一权”原则。根据物权理论,同一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如果一物之上可以并存多项所有权,则难以确定物的真正归属,而且容易发生各种产权纠纷。  基于“两级法人”这一思路组建的企业集

8、团的结果只能是责任承担方式的混乱。一旦企业集团发生债务,企业集团凭借其一级法人的地位,调用二级法人的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反,二级法人一旦拖欠债务,企业集团便要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企业集团不具有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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