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撤销复效行政行为之法律规制

浅论撤销复效行政行为之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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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撤销复效行政行为之法律规制撤销复效行政行为之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撤销复效行政行为之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行政行为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撤销复效行政行为应考量以下因素:第一,考量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撤销手段能否达到所预期的目的以及该撤销措施与预期目的之间是否处于合理且适度的关系;第二,全面考察可能对相对人、第三人、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在无涉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优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而在关乎公共利益之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的大小;第三,借助正当程序制度,使得各利益相关人能有效进行博弈与互动;第四,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第五

2、,违法行政行为受法院生效裁判约束的、遭受不利之当事人认可该行为效果的或受益人已穷尽了被授予的利益且难以恢复的,一般不予撤销;第六,对于具持续效力的行政行为,一般仅向后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行政行为撤销;信赖保护;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复效行政行为  1008-7168(2013)03-0091-06  随着自由主义理念的兴起,以宪政为内涵的权力分立制度开始盛行于世。服膺于此制度安排,依法行政原则开始演化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拱顶石。基于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固然不得违反法律,如有违法亦应排除其违法性,以回归合法的法律状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

3、依法行政原则具有牢不可破的绝对优势地位,足以排挤法治国原则的其他要求[1]。尤其是在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严格瑕疵理论到机动瑕疵理论的转变之后,对于行政职权撤销的态度也开始从“可自由撤销”转变为“需法律规制”。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还应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实施不同程度的法律规制。具体而言,以行政行为对有关公民所产生的法律利益效果为划分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复效行政行为三类。其中,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侵入公民权利领域并且限制其自由和财产,或者给公民施加义务或者负担的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即为公民设定或确认一项权利或重要利益的行

4、政行为,但是此处的权利或重要利益并不包括单纯的法律反射利益;复效行政行为又称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即对两方行政相对人在授益抑或负担上产生了不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存在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对被许可的相对人是授益行政行为,而对未取得该许可的相对人则是负担行政为行为。  然而,在相关研究中,大部分学者仅简单地以授益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二分法为起点,对行政职权撤销展开论述①,而对复效行政行为之存在少有论及;即便有学者意识到了复效行政行为下规制行政职权撤销行为的复杂性,也在授益行政、负担行政与复效行政三分的基础上对行政职权撤销作出了不同层面的法律约束,但其对法律约束内容的描述亦

5、过于粗糙②。因此,本文将在对行政行为进行类型化划分的基础之上,从目的考量、利益衡量、程序抑制、时间拘束以及行为对象限制等方面详细论述撤销复效行政行为时所应考量的因素,以期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有所彰益。  需注意的是,复效行政行为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具第三人负担效力的授益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对相对人而言是有利之行为,但给第三人附加了不利之影响;另一种是具第三人授益效力的负担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对相对人而言是负担之行为,但给第三人附加了某种利益[2]。需注意的是,若第三人因对相对人实施的负担行政行为撤销复效行政行为之法律规制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所获取的利益仅为法律上的反射

6、利益,则不应考虑其信赖保护理由。本文基于行文逻辑一贯性以及表述简明的需要,统一将受复效行政行为有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称为相对人,而将受复效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称为第三人。  一、目的考量  行政权力自授出之时就包含着行使该权力的宗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不仅要建立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也应在符合法定行政目的和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进行公平、适度的考量。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撤销权亦如此。撤销复效行政行为亦应考量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撤销手段能否达到所预期的目的以及该撤销措施与预期目的之间是否处于合理且适度的关系。例如,在苏林祥诉A县国土资源局一案③中,在未完成对A县B镇

7、村民土地征收的前提之下,即许可苏林祥在该土地之上建造大型商贸中心实属违法。且该许可行为必定损及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故为复效行政行为。因此,表面上看,以征收手续未完成即批准该建设项目违法为由,撤销了苏林祥建造大型商贸中心的建设许可当属正当。然若细加观察,当可发现其行为目的颇不正当。该县在2004年4月批准了在该争议土地上建造大型游乐场的立项项目。2007年10月,该县县政府与某台资企业进行了洽谈,后签订了建设协议。根据此建造大型游乐场的协议,该台资企业将斥资2000万,其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即为400万。较之苏林祥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30万而言,几乎是天壤之别。故由此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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