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法定原则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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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论纲内容摘要: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作为近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追溯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界定其内涵并分析其存在的价值,从而对我国的刑事程序法定原则进行反思并提出了重塑的构想。关键词:法治原则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并已成为近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前,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民主制度的试金石,它对于建构近现代社会的法治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程序法定原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进行刑事诉讼的理性选择,但

2、是对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研究并没有引起理论界足够的重视。在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加强对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源起与发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要探求程序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首先应从法治原则的形成开始。自从国家产生和出现以来,人类社会的整体历史进程便始终贯穿着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国家权力之于个人权利犹如双刃剑:一方面它是个人权利最强有力、最有效的保护者;另一方面它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如何平衡与协调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成为各种历史形态的人类社会

3、都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在古代社会,在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的关照下,国家权利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护国家或集体的公共利益。为了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权力的行使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可以任意限制甚至剥夺个人的权利;而个人权利则毫无保障,只能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权力的需要。近代以来,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洗礼,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权力只是保障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国家权力的行使应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宗旨而不能反过来任意凌辱个人权利。鉴于国家权力的扩张本性为了防止公民个人权利遭受国家权力的侵犯,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正是基于此,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4、家进一步提出了法治原则的主张,即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其过度扩张。法治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基于国民主权的政治原则而强调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其对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保障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具有重要意义。刑事司法领域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领域,因此政治领域的法治原则必然延伸至刑事司法领域要求实现刑事司法权的法定化,也就形成了刑事司法权力法定原则。由于国家刑事司法权实际上包含了实体层面的刑事处罚权和程序层面的刑事追诉权,因此刑事司法权力法定原则也必然涵括实体意义上的罪行法定原则和程序意义上的程序

5、法定原则两项要求。[1]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使得国家刑事司法权在实体层面上受到立法权的制约,从而可以保障公民免受任意的刑事处罚,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但是,要有效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仅仅在实体层面上确立罪行法定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国家刑罚权毕竟要通过国家的刑事追诉和审判活动来实现。如果国家刑事追诉权和审判权在运作过程中过度膨胀和扩张,同样会侵犯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因此,刑事司法权力法定原则必然涵盖程序层面,要求确立程序法定原则。从思想渊源上看,程序法定原则的产生与正当程序观念密切相关。正当程序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法律理念,其基本含义为

6、:“除非事先经过依据调整司法程序的既定规则进行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者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2]历史地考察,正当程序的思想谱系最早起源1215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3]根据《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正当程序原则的现代形态最先规定于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第4条,后被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加拿大1982年《权利与自由宪章》以及其他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认。[4]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7、14条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即“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地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尽管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渊源,但随着议会制定的成文法的增多,程序法定原则的作用日趋突出;即使是在遵循先例原则的作用下,仍体现出程序法定的理念。[5]程序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伴而生,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6]相应地,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只有法律才能确定负责审判犯罪人的机关以及它们的权限,确定这些法院应当遵守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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