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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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作者:刘晓蕾发布时间:2012-01-2009:01:37一、案情原告马某之妻王某于2007年11月1日在某惠民服务中心工作,并由该中心派遣至某镇政府环卫所从事道路环卫清洁工作。2010年8月18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0月20日,马某向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某惠民服务中心登记信息、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被告审查上述材料后,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马

2、某。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王某出生日期为1958年10月18日,事故时间为2010年8月18日,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故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马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称王某系农民,不应当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实施办法》是由北京市政府为实施

3、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的关于工伤保险事宜的行政规章,《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作出规定,《实施办法》对上述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予以参照。该《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案中,原告马某之妻王某于1958年10月18日出生,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51周岁,超

4、过了国家规定的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50周岁,故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在此,笔者暂且抛开本案的行政争议点,拟从民事角度对本案涉及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探讨。(一)审判实践中的不同处理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因

5、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因其身份特殊,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各地法规或政策对于此类人员工伤认定的意见大致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否定说,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主要依据在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

6、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持有类似观点的还有《北京市实

7、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7]112号)第6条规定:“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二是肯定说,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其主要依据在于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

8、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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