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若干题目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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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证罪若干题目钻研关键词:适用领域主体规模追诉程序证实规则本文于免费,2012年最新,。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关于伪证罪的划定可以说是对于伪证行径的有力打击,但细究关于该罪名的立法,在适用领域、主体规模、追诉程序及证实规则的划定上仍欠科学性。笔者主意,在对于《刑法》修改时应扩展伪证罪的适用领域,将被害人、单位纳进伪证罪的主体规模,并删除了记实人;在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完美、确立对于该罪的追诉程序以及证实规则。1、关于伪证罪的适用领域本文于免费,2012年最新,。 一.诉讼目的同1性的需要。我国3大诉讼的详细目的有所判别,但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解决纠纷以及冲突,来保

2、护社会秩序以及恢复被毁坏了的秩序瓜葛,因为“任何冲突所危及的不单单是权益享有者个人,而且也同时危及到统治秩序。”[一]包孕民事领域在内的各种纠纷都象征着主体权益遭到损害时,必然的社会利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毁坏。如《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于民事诉讼任务的划定是:“……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入行”。因此,伪证行径不论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还是存在于民事、行政诉讼中,都一样会对于社会利益形成损害,从而毁坏诉讼目的的同1性。 二.伪证行径损害的客体拥有1致性。新《刑法》之所以将伪证罪由旧《刑法》“侵略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罪”1章调至“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

3、1章,是因为该罪损害的客体是繁杂客体,即国家的司法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笔者以为,伪证罪不论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还是存在于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都一样会侵害国家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势力巨子性与同1性,扰乱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将伪证行径在不同诉讼中的情况加以区别,肯定不同的性质,显着无视了该行径所损害的客体的1致性。 三.法律划定之间存在矛盾。新《刑法》第三0六条划定了辩解人、诉讼代办代理人毁灭证据、捏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三0七条则划定了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捏造证据罪。这两条的划定是“在刑事诉讼中,辩解人、诉讼代办代理人毁灭、捏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捏造证据,威逼、勾引证人背

4、违事实扭转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下列有期徒刑”。根据法律划定,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办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办代理人或者者近支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办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代理人的拜托,以被代办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入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公诉、自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3类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适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与贞洁的民事诉讼所适用的基本相同,因此其应是属于民事诉讼性质上的,但依新《刑法》第三0六条的划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发生伪证罪,而在贞洁的民事诉讼中则不可能发生伪证罪,这显着自相矛盾。 2、关于伪证罪的主体规模 依我国《刑法》第

5、三0五条划定,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实人、翻译人,不包孕单位。笔者以为,刑法对于伪证罪主体规模的划定缺少科学性,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记实人则不应为该罪的主体。 一.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单位犯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铺而逐步发生以及发铺起来的1种犯法行径。目前,对于单位实行的严峻危害社会的行径给予刑罚处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1个普遍原则。”[二]我国一九七九年通过的《刑法》中没有单位犯法的划定。一九九七年修改后的新《刑法》,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单位犯法及其刑事责任。但由于“1方面,从事实上望由于单位、团体不具有天然人才有的感知力、

6、记忆力以及表达力,没法构成证言;另1方面,从法律上望,《刑法》中的单位犯法不包孕伪证罪在内,单位‘伪证’没法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三]因此《刑法》中的伪证罪主体固然也就不囊括单位。笔者以为,这1划定欠科学性,单位可以形成伪证罪的主体。首先,单位是人格化了的虚拟的人,一样拥有权力能力以及行径能力。当然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的“作证”是通过特定的天然人的决议规划而构成为单位总体的思惟,但这些决议规划1旦上升为单位的总体思惟,已经再也不是特定的天然人个人意志的选择,是在单位意志安排下的行径,是单位行径的组成部门,并且不能脱离单位而存在,单位应该对于代表其意志而对于案件情况出具证实的行径负责。

7、其次,单位是1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它在意志的体现以及行径的实行即“作证”中,切当不同于天然人那样合于简朴1身,而是集于复合1体。笔者以为,不能因为拟制的人拥有复合性,而否定它的单1性,否则,无异于承认单位犯法其实是单位以及天然人共同犯法,或者者人为地将拟制的1个人分解成两个人。若单位出具虚假证实,在单位犯法的情况下,犯法是1个,犯法主体也是1个。固然,作为刑事责任必定后果的刑罚,也就应该加于以单位名义出具该证实的单位。相反,单位出具虚假证实,而以伪证罪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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