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付费式会员卡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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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预付费式会员卡法律理由对于预付费式会员卡法律理由导读:员卡这样的代币支付工具进行规范的条款。2000年7月,人民银行在《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函519号)中指出“代币票券”的基本要素。2001年1月,国务院纠风办、经贸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再次全面叫停代币票券发售、使用活动。前不久,在商务部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摘要预付费式会员卡名目众多,用途广泛,早已遍布生活各行各业并对消费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对预付费式会员卡的监管仍不健全,在实际使用中存在这种理由,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致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2、。因此,建立健全预付费式会员卡的法律监管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预付费会员卡消费者法律  简介:胡婷婷,西南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1009-0592(2012)12-101-02  近些年来,预付费式会员卡由最开始的高端消费领域,如豪华酒店、高尔夫俱乐部、高端会所等,逐渐发展到美容美发、餐饮、洗车等各行各业,消费者手中的卡更是五花八门,然而消费者的烦恼也正是缘于这一张张小小的卡片。拥有众多的会员卡俨然成为了时尚,现实情况往往一旦消费者预先存款了会员卡,消费时就可能面对承诺服务的缩水、原本应当享受的折扣变质、甚至商家卷款逃跑等

3、意想不到的情况。  一、预付费式会员卡存在的主要理由  (一)合同条款不明理由  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中的合同条款理由一直是“卡”住众多消费者的关键。商家在对消费者发放预付费式会员卡时通常采用简化条款或格式条款,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仅靠会员卡后的几行小字规定相关内容,这些内容还多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诸如“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本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使用本卡消费时,若遇质量理由只换货不退货”“使用本卡消费时不另行开具”“本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会员卡的过程是消费者在商家登记簿上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之后就算完

4、成,商家一般不会提供一份规范的合同来保证对消费者的承诺,明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在预付费式会员卡后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这些理由都必须要明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找到相关依据。  (二)霸王条款理由  合同条款的不明确,进而演化出霸王条款的理由。例如,许多商家的活动或会员卡后都标有“本商场(本店)拥有对本次活动(本卡)的最终解释权”“会员卡遗失不补,余额不退”或类似条款。  (三)退卡、转让理由  商家通过发售预付费式会员卡预先收取一笔消费费用,积累资金,为其后的商业经营提供流动资金,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同时,又确立了稳定的客户关系。因

5、此,各大商家对预付费式会员卡乐此不疲,在向消费者推销时往往夸大宣传,消费者办卡后若因为搬家、兴趣转移、服务下降等理由要求退卡或转让时常被商家以消费者单方违约等各种理由拒绝。  对于转让理由,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办卡时商家明确表示“本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二是无明确约定,仅在办卡时口头承诺持卡者拥有转让权,但在实际中却无法兑现。会员卡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有价证券、债券证券,有价证券的性质就是具有流通性,因此,会员卡应当是可以转让的。  (四)个人信息安全理由  预付费式会员卡时,商家往往会要求消费者登记个人信息,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号码、家庭住址等,而这

6、些信息又与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密切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个人信息等个人隐私显然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既然个人信息安全属于消费者权利,那么商家就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如果商家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五)最低充值金额理由  许多商家在对已发放的预付费式会员卡中余额不足需要充值的情况下,都设置了最低充值金额的门槛,这个最低标准少则200,多则上万。例如,ume影城会员卡充值起步价为800元,太平洋影城会员卡充值最低200元,某美容美发店会员卡最低充

7、值额200元等等,不胜枚举。  从法律层面上看,商家设置最低充值金额违背了交易中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本质上是强迫交易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或自由,有权选择是否消费,消费什么和消费多少。  二、我国对预付费式会员卡的规制  (一)现有法律法规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但由于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具

8、备对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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