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

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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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摘要2013年司法改革报告中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之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也再次被提上日程,同时也反应出我国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势在必行。而且随着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新的问题和矛盾的出现,对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更为迫切。本文主要从目前我国各省市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入手,总结经验和问题,提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今后发展的路径。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被害人合法权益作者简介:李承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中图分类号:D9

2、2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21一、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这10年来我国各地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经验来看,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各地方纷纷出台自己的地方法规,造成救助工作各自为营,缺乏公平的秩序我国有半数以上的省份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由于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不同,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对于被害人救助的标准也不同。各地对于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金额的规定都大不相同。尤其是对于救助金额的差异令许多被害人感到不公平。实践中还

3、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如果被告人是跨省市作案,涉及的被害人也可能会是多省市的,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被告人该按照哪个省市的标准来求偿(假设其有能力履行全部的赔偿义务)?是按照被告人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还是按照被害人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很好的解决措施。(二)救助资金短缺,救助面比较狭窄,发挥的作用也是暂时的,难以彻底解决被害人生活长期困难的局面资金短缺是目前各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即使是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较高,被害人数量增加,而且被害人维权意识日渐增强,要求救

4、助的数额越来越高;另一方地方政府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资金预算不足,导致无法满足被害人的要求。而且,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资金仅仅来源于政府的预算,途径单一,所以才会严重不足。由于资金的短缺,被害人获得的救助资金就较为有限,救助的范围也就相应的较为狭窄,这样只能暂时缓解其“燃眉之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难。(三)作为救助刑事被害人的主要途径,救助制度略显“单薄”,配套制度不健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措施,除了救助制度之外,最重要的就是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存在许多的问题和缺陷,并没有有效的发挥维护

5、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结果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任就基本落在了救助制度之上。其他的一些配套制度,例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等也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因此,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还需建立健全一系列配套措施。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的国情、社情较为特殊,可以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但是却不能照搬照抄,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来建立本国的制度。因此,在明确了这12年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发展的问题之后,今后在建立健全制度时就可以趋利避害,使之发展的更加完善。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未来发展路径未来该如何发展完善这项制度,笔者认为结合我国

6、的具体国情,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定措施。(一)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目前,就我国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济而言,必须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传统的“刑事先于民事”的思想的影响,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直得不到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更是效果甚微。首先是其可赔偿的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损害和财物损失,而对于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则“不予受理。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却规定精神损害不在赔偿的范围之列。其次,我国目前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导致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局面混乱。尽管《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

7、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赔偿的标准做出了一定的说明,但是在实践中却饱受质疑。而且有的地方法院按照《国家赔偿法》做出赔偿数额之后,根本无法执行,原因是赔偿的数额实在太高,脱离实际。因此,国家要做出统一的赔偿标准,就一定不能不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再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和保全措施较为滞后,使得判决在做出之后往往无法有效执行,有时甚至无法执行。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进行了完善,但是实践中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主要是时间上的不具有事先性,一般情况下,当案件到达法院时,刑事诉讼已开展多时,对于需要

8、紧急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已是远水解不了近渴,而且对于可能转移、隐匿的财产应该也己经转移了,因此无法实现预期的目的。最后,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问题是这一制度目前面临的最大危机。事实上不仅是附带民事诉讼,整个民事诉讼的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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