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条款的对比与解读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条款的对比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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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条款的对比与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如下: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文】第十三条 【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

2、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文】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原文】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

3、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文】第二十五条 【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解读】扩大了协议管辖法院的适用范围。首先,除原合同争议外,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管辖法院;其次,约定的法院范围从原来的列举,变更为列举+概括的方式,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均可以约定为管辖法院。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

4、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解读】公司争议案件在实际审判管辖,在实际审判工作中以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次将其写在民事诉讼法中,属顺其自然。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16【原文】第三十八条 【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原文】第三十九条 【管辖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解读】为限制当地政府实行地方保护,随意将案件下移,改变二审终审法院,修改后的诉讼费要求下移管辖需证明确有必要,且必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

6、、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原文】第四十五条 【适用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7、,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解读】增加了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明确了审判人员主动回避的义务和不回避应承担法律责任,达到确保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的立法目的。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读】增加“公益集体诉讼”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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