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管辖与证据效力

[法律资料]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管辖与证据效力

ID:23119099

大小:7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04

[法律资料]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管辖与证据效力_第1页
[法律资料]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管辖与证据效力_第2页
[法律资料]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管辖与证据效力_第3页
[法律资料]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管辖与证据效力_第4页
[法律资料]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管辖与证据效力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管辖与证据效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管辖与证据效力  商业贿赂犯罪是侧重于贿赂行为发生的领域及其危害公平交易秩序性质所作的一种分类,理论上可以相对于公务贿赂和一般行业贿赂而言,但它本身并不是一种典型的法定类别。我国现行刑法以行为客体与主体的结合为基点,分设不同类型的贿赂犯罪。因此,同样是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并直接破坏竞争规则的严重贿赂行为,由于犯罪主体等因素的不同,就有可能出现危害利益单一性与多元性的差异。比如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的商业贿赂行为,就必然同时危及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损害国家公职不可收买的应有属性。因此,就目前我国贿赂犯罪的罪名设置及侦查体系而言,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所借助的身份职责确定,不仅决

2、定着其行为的涉嫌罪名及最终性质认定,而且必然从一开始就决定着不同的立案侦查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由此,就要求首先对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进行定性,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就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犯罪,就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确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就难免在立案之初会出现判断准确性方面的问题,而我国的侦查程序又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因此,就会出现在尚未明晰主体身份的情况下,有关侦查部门对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先行进行侦查讯问并获取口供及其他相应证据,但事后却发现该案应当由另外一个侦查机关管辖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

3、,比较多见的是公安机关先行侦查,而后发现被告人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检察机关审理的情况。在这样的状况下,公安机关已经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应当移交检察机关?移交的相关证据又能否经过检察机关的程序性审查,径直作为检察机关获取的证据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而人民法院又如何判断这类证据的合法、有效性?这些都是当前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也是颇具争论的问题。5  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获取的各类证据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作为专门的刑事侦查机关,它所侦查获得的一切证据都应当移交检察机关,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做基础性准备。当然,考虑到商业贿赂涉及职务犯罪主体的复杂因素

4、,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时,应当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但我们认为,这种侦查分工是一种侦查职能的内部分工,并不影响它们作为国家设立的犯罪专门侦查部门的整体性质。同时,从司法活动的效率原则而言,在公安机关业已先行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再由检察机关去重新启动侦查程序,这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种不公正待遇,而且也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业已获取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当然,如果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己否定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经查核又是属实的,那就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

5、以排除,不能作为提起公诉的有效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定侦查主体是检察机关,那么,就应当认定公安机关侦查取得的证据均属非法,即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可以__以取证非法为由,判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表面上看是坚持了证据的合法性,显示了严格依法办事,但细加分析会发现,其观点其实并不科学。  指控犯罪的证据为“非法”,当然能导致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但问题在于,由上述侦查主体的分工差异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必然属于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5事实上,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通过非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采用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并非必然

6、的不真实,但由于取证手段的非法性,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遭受侵犯,有的甚至严重违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刑事诉讼底线正义规则。所以,从人权保护和限制国家追诉权滥用的角度出发,应当坚决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的有效性。这是以程序否定实体,是刑事领域里人权保障观念的体现。但是,仅仅因为侦查主体分工上的差异就将其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而一概予以排除,笔者认为并不合适。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

7、、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据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刑事侦查权,只是它们之间存在侦查权限上的分工,但是这样的分工是为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而不是侦查工作的阻碍。其次,《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虽然只解决了在决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