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

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

ID:23115380

大小:259.00 KB

页数:94页

时间:2018-11-04

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_第1页
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_第2页
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_第3页
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_第4页
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_第5页
资源描述:

《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最高院案例与观点:合同债权篇1.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裁判要旨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简单等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来确定。2.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裁判要旨涉外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未经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破产,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3.应收账款质押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受偿权裁判要旨应收账款不是物权法中的物,应收账款质押也不是物的担保,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并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优先受偿权。4.法院调解应坚持受案范围原则和协议可履行原则裁判要旨]1.法院调解应坚持法院受案范围原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人民法院无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出具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对人民法院出具法院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撤销该调解书。当

3、事人主动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撤诉;当事人坚持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再审应裁定驳回起诉。2.法院调解应坚持调解协议可履行原则。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因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根本目的,因而实现不了法院调解制度定纷止争的价值功能。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应不予确认;已经确认的,应当再审予以撤销,继续对原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判。5.定作人选任承揽人不当应担责自带车辆为工程承包人装卸土方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致害人与该承包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定作方存在选任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

4、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裁判要旨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7.保险额可以双方对保险价值的约定而确定裁判要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价值作出约定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8.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告知义务及赔偿

5、限额条款裁判要旨----------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在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当中,托运人负有详细、完整地告知承运人有关货物信息的义务。因托运人未尽告知义务所致的承运人不能预知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9.经营活动中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区分[裁判要旨]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其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单位的职务行

6、为,不能仅仅依靠某一单个证据,只有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出准确的定性。10.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应承担责任[裁判要旨]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合同律师11.利害关系人代位清偿后追偿权的正确行使裁判

7、要旨1.房屋产权异议人在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房屋确权诉讼中,迫于不利形势而代付了房屋产权登记人在该争议房屋上的抵押债务及相关实现抵押权费用,事后房屋产权异议人因胜诉而取得该争议房屋产权,其代付上述抵押债务及费用的行为可视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清偿代位而获得对抵押人(即房屋产权登记人)的追偿权。2.第三人根据与抵押人的约定,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代付了抵押人的抵押债务,事后第三人要求抵押人偿还代付款的,可参照履行承担原理来确定抵押人是否应偿还给第三人。12.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裁判要旨交易习惯是指平等民事主体

8、在民事往来中反复使用、长期形成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乃约定俗成,虽无国家强制执行力,但交易双方自觉地遵守,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故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13.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