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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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股权转让的36条裁判规则2016-06-25法律讲堂点击法律讲堂关注来源I金融法视界(flview)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Z股权转止的36条裁判规则,总结了近几年发生的36个案例,很有指导意义,供朋友们参考学习。1、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在实际履行屮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Z间仅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2、股权转讣合同约定的转让方不需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的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

2、2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了第54号民事判决书。3、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止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0]K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4、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的履行。【裁判要旨】当事

3、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后,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股权因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被宣告破产的贬值损失加于正常商业风险,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笫7号民事判决书。5、当事人以H己的意思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裁判要旨】因许光全、许光友将身份证复印件借给涂开元时,二人并没有与涂开元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涂开元向许光全、许光友隐瞒借用身份证复卬件的真实目的,并暗中将开明房产公司的部分股权登记在许光全、许光友名下,系冒名出资行为。因被冒名的

4、股东名下股权的实际权益人系涂开元,涂开元以口己的意思处分其事前暗小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系实际出资人处分自己投资权益的行为,该行为虽可能损害他人姓名权,但没有损害被冒名者的股东权益,故其处分行为应认定有效,受让人舒鑫的股东资格应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6、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口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裁判要旨】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

5、发牛•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川《公司法》的规定。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冇资产占冇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止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加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屮字第461号民事裁定书。7、当事人明知所涉股权未经过评估而签订国有股权

6、转协议的,若评估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认定为恶意串通。【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有资产转让不仅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而R应当由国冇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佔机构进行评佔。当事人明知所涉股权未经评估而签订国有股权转Lk协议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将造成国家的损失,而故意为Z,说明当事人并非善意。如果签订转让协议后评估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且受让方明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与Z交易,谋取不当利益的,即可认定为恶意串通。在上述情形下,应认定为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5

7、号民事判决书。8、金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屮公开进行金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具场外交易行为无效。【裁判要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笫4、5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讣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冇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

8、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第4期(总第162期)9、上市公司股权置换协议未办理审批手续,股权置换的条款因不貝•备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才生效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裁判要旨】在仅系股权转让条款未经批准才生效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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