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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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爆破前撤人时,爆破工必须走在最后。爆破工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应处在爆破地点以上的位置;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必须处在爆破地点的进风侧)。   8、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爆破命令。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待5秒方可爆破。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等待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9、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准爆破。   ⑴、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⑵、工作面风量不足、风流不正

2、常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⑶、爆破母线长度、质量和敷设不符合规定;   ⑷、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⑸、掘进工作面10米长度内支架未加固或空顶作业,爆破地点20米内未洒水降尘;   ⑹、采煤工作面两个出口不畅通,爆破地点上下方5米内的支架不齐全、不牢固,链板机未正常运转;   ⑺、炮泥不足或装填不符合规定;   ⑻、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设备电缆未保护好;   ⑼、无爆破掩体;   ⑽、“三警戒”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10、爆破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若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3、。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1、出现拒爆、残爆,要留下标记,附近5米内停止其它工作。处理拒爆、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爆破;   ⑵、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米处另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⑷、处理

4、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岩,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⑸、在拒爆处理未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2、爆破过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二次爆破前采掘班(队)长应对爆破区域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清理,并撤至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重新执行“三人联锁”换牌。 13、爆破后要严格执行清底验炮制度,验炮工作结束后,确认无误,当班班(队)长应在《爆破工手册》完成任务栏上签字。井筒、掘进工作面大断面施工的验炮程序和方法,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爆破贯通巷道,距贯通点5米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为进度的两倍,眼内不准装药。在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

5、要将探眼用炮泥封满。   15、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16、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爆破,但在遇到坚硬夹矸,确需进行爆破时,应放震动炮,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7、处理卡眼时,若无其他办法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爆破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每次爆破前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③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下部空间的瓦斯

6、;必须洒水降尘。 ④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   18、在老空区或接近老空区爆破,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9、采用放顶煤开采时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五节 火工品电子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火工品到矿后由通风区专职人员对所供火工品进行验收,并在手持机上录入数据。 第二十九条  各矿对实行电子信息管理所需的各项设备(手持机、单位卡、人员卡)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以避免设备损坏。人员卡要统一保管,只有当使用时将卡交于本人使用,使用完毕后收回,以免丢失、损坏等。 第三十条  如矿进行停产检修,应在停产检修前,由矿派人将未上报的电子单

7、位卡数据即时报给开证人,以防电子单位卡被锁。 第三十一条  在使用中如发现电子信息(手持机、卡)出现错误,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严禁个人或非专业人员擅自改动设备。各矿通风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单位、公安部门、开证人出现的各种电子信息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矿要继续执行井下手写台帐制度,以便电子信息出错时加以核对。 第三十三条 各矿爆破员和库管员进行人事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人员的信息报皖北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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