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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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一、落实“三房合一、租售并举”制度实行公租房“租售并举”,按照政府批准出售房源、限定对象、自愿购买的原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依照规定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租房。一是先租后售,保障家庭承租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租房;二是分配时即出售,从XX年开始,新推出分配的公租房,经政府批准,分配时即可出售。二、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进一步完善XX至XX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认真贯彻“一次性规划、一次性选址、一次性落实地块”要求,科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抓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到早启动、早建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公租房项目选

2、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寺而安。三、严格控制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一)在户型设计上,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公租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二)租金标准,按同地段住房市场平均租金60%至80%的水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可定期适当调整。租金收入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建设(管理)单位收取,每年按10%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其余租金主要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房屋管理等相关费用。公租房所有人可以自己管理公租房,也可委托其他

3、单位(或企业)代为管理。四、统一住房保障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1、在县城无房或在县城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城中等收入线以下;3、具有县城户籍或无县城户籍但在县城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并己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1、有县城户籍,并在县城居住三年以上;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三)父母或子女在县城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房,且人均住房(申请人、共同承租人、父母或子女等

4、人平均)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的家庭;家庭拥有用于个人消费的家用汽车等大宗财产的情况,不得申请(申购)公租房。(四)己购买经济适用房(含农民公寓)或已享受棚户区(林区、垦区、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申购)公共租赁房。(五)符合县级以上政策规定可优先配租的家庭,或连续三次(含)以上摇号未中签的家庭,或在县城原镇居住20年(含)以上的家庭,根据当年房源情况,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公租房。优先配租是指确保房源摇号或是缩小范围提高中签比例摇号。五、稳妥推进公租房出售(一)出售房源。县政府组织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可作为出售房源。(二)出售对象: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并已承租公

5、租房的,或经摇号中签待入住的家庭;2、符合公租房条件并已承租公租房的,或经摇号中签待入住的家庭。3、申购人只能购买其承租的公租房或己经摇号中签待入住的公租房。4、一户公租房保障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公租房。(三)出售价格。公租房按建筑安装成本出售有限产权。出售公租房时,要通过评估(或根据审计结果),分别确定所售公租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综合成本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建筑安装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四)专项维修基金。按照《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规定和省住宅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购房户按购房价款2%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基金,该项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县房管局管理,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五)出售方式。申购人应一次性购买全部公租房的有限产权。如需购买完全产权,应补交建筑安装成本价与综合成本价之间的差价,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六)资金管理。公租房有限产权出售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及公租房建房、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售公租房有限产权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政府非税

7、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七)产权管理。1、购买了公租房有限产权的住户从购买后的下一个月开始免交租金,其承租的房屋不得出售、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购买的有限产权和完全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2、购买人取得公租房全部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县里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县政府按原销售价加同期银行活期利息回购,并由购买人补交因购买有限产权免交的租金。3、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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