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类别股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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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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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459学号或申请号201311060016密级博士学位论文我国公司类别股立法研究作者姓名:黄权伟导师姓名:宁金成教授学科门类:法学专业名称:民商法培养院系:法学院完成时间:2018年5月AthesissubmittedtoZhengzhouUniversityforthedegreeofDoctorResearchontheLegislationofCompanyClassifiedSharesinChinaBy:HUANGQuan-weiSupervisor:Prof.NINGJin-ch

2、engCivilandCommercialLawSchoolofLawMay.2018摘要伴随优先股的发行,类别股的法制建设重新进入公司法改革的视野。传统的一股一权标准化股权配置,无法满足股东的异质化偏好,限制了公司股权结构调整的自治空间,无论从公司制度竞争还是商业实践出发,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类别股法律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本文运用实证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法经济学的方法,对我国公司类别股立法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希望能够为我国类别股立法作出有益尝试。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类别股基本理论。股东

3、异质性与公司自治为类别股的产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公司法理论基础。传统公司理论建立在股东同质性假设上,产生了公司治理诸多问题,股东异质性的现实渐为所识。股东异质性与单一的普通股存在冲突,却能与类别股充分契合,构成类别股生成的外部需求;公司自治促进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创新,不断拓展类别股的种类和内容,成为类别股成长的内在动力。股东平等与利益平衡共同划定公司类别股立法中强制规范与公司章程自治规范之间的界限。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只有为了阻止私人滥权时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股东平等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跃迁,应作为类别股

4、立法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准则。股东平等为类别股的设计、股权多元化提供了法律基准和利益空间,防范类别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变更和行为偏离法律轨道。类别股发行、变更、退出,应切实保障不同类别的股东享有选择自由、不受他人强制;利益平衡是类别股立法的动态标准。类别股制度下的利益冲突更为复杂,立法者应注重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及相关者利益平衡,区分公司类型及参与者的现实利益所在,制定差异化的类别股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提高类别表决、表决权恢复等程序性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便于类别股东有效行使法律权益,及时校正公司各方利益关系

5、失衡。第二章,国外类别股立法考察及其启示。国外公司制度运作实践丰富,积累了类别股立法的宝贵经验。秉承美国公司的授权性立法传统和强烈的自由主义气息,无论《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还是以《特拉华州公司法》为代表的州公司法,对类别股的限制都较为宽松,将调整股份权利的自由基本赋予公司;德国类别股的立法重点在于优先股,2012年,修改后的《股份公司法》放松了对优先股设立规则的限制。为了实现股东平等,立法规定了类别股表决权恢复II和表决权排除;2014年《日本公司法》允许公司就剩余利润、限制表决权等事项发行类别股,将股

6、份类别扩展到9种,并对类别表决、类别股异议回购进行了有效规范。通过美国、德国及日本的类别股历史、现状及立法的考察,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各国公司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判例都对类别股有所涉及,这些规范已经构成一个完整体系;类别股类型多样化,不是出于法律理论推演,而是公司实践的反映;注意保持类别股与类别股、类别股与普通股之间利益平衡,保护类别股弱势股东利益,扩大公司内部协商空间以解决利益冲突。第三章,我国公司类别股立法现状及问题。我国公司类别股的现状是法律上的股份类别多样、事实上的类别股大量存在,现行公司法对类

7、别股缺乏明确规定,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文件进行规范。类别股立法在现实中存在明显的负面效应,产生了阻碍公司制度创新、限制公司意思自治、侵害公司股东利益等诸多影响,需要立法者予以重视。究其根源,在于类别股立法中存在以下问题:类别股设立规则过于严苛。财产性类别股在发行比例、发行时间、财务状况方面存在过多的限制,支配性类别股规则僵化,附加性类别股如可转换股、可回赎股适用范围有限;类别股表决机制不合理。类别表决功用局限,不仅范围涵盖不足,且程序及规则不明确。类别股表决权排除缺乏规范,不利于遏制控制权滥用;类别股股东

8、利益显著失衡。类别股信息披露作用有限,类别股异议回购难以操作。第四章,我国公司类别股立法路径。类别股立法有两种路径:英美法系采用章程自治的立法路径,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但也容易滋生滥权的代理成本。大陆法系选择法定主义立法路径,限制了公司的选择空间,但具有示范效应,利于股东权益维护。我国公司类别股立法路径如何选择存在争议,有章程自治、法定主义和区分主义的不同观点,相较而言,区分主义更具合理性,但亦存在逻辑上的不足,且对上市公众公司采取严格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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