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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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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评法讲座关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第1 本法专设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进行了分类,并对不同规划的评价程序、评价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等,作了明确规定。一、规划环评的对象范围(一)关于第七条规定的评价对象范围。1、该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2、上述规划的组织编制者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关于第八条规定的评价对象范围。1、该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
3、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2、本条所指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与第七条相同;3、本条所指规划区分为两种,即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两类规划实行有某些区别的评价程序。(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该项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要对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环评的规划,划分具体范围,即列出规划的具体清单。二是要对第八条中所指专项规划,划分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的具体范围。(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
4、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二、规划环评的组织者和具体评价者(一)关于规划环评的组织者。谁组织编制规划,由谁负责组织对该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关于规划环评的具体的评价者。既可以是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专家组。评价工作的成果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三、规划环评的评价时机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规划形成初步方案,至上报审批之前进行。四、规划环评文件的上报机构和受理
5、机构评价工作的成果即环评文件,应由该规划环评的组织者(同时是该规划的组织编制者)负责审定和上报。受理规划环评文件的应为该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即“谁负责审批该规划草案,谁受理对该规划草案的环评文件”。审批机关受理环评文件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审查。五、专项规划的评价特点和环评文件的法律地位(一)专项规划的评价成果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专项规划的环评成果是对该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二)专项规划编制
6、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环评。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其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上述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三)对环评报告书的审查。凡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规划草案,在其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该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
7、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评价该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至于为何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加“指定的”几个字,主要是考虑到对规划的审批和环评有一个“级别管辖”问题。审查小组应当向召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召集部门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时,不得扣压不同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至于对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的审查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需要指出,对该类规划,前提是需要审查,至于如何审查,要
8、考虑到有关部门所审批文件的特点。(四)环评报告书的法律地位。1、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的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该规划的审批机关审查;2、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该规划;3、已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审批机关在审批该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4、凡在规划的审批过程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六、其他规划的环评特点和环评文件的法律地位其他规划是指第七条规定的规划和第八条中的指导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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