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业资格考试与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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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执业资格考试与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法律理由执业资格考试与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法律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执业资格考试与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法律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执业资格考试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业资格考试最重要的限制因素在于“国籍”和学历理由,其涉及到敏感的政治与经济因素。《中华123摘要:执业资格考试属于行政许可中的特殊职业许可。目前,海峡两岸对对方居民参加执业资格考试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不利于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的需要。应当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定的渐进式自由化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加强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

2、之立法沟通与协调,妥善处理海峡两岸关于执业资格考试的范围、“国籍”和学历承认等理由,以推动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海峡两岸;执业资格考试;劳务合作交流  1007-8207(2012)01-0078-04  收稿日期:2011-09-21  简介:胡玉浪(1971—),男,福建尤溪人,福建农林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与交流法律理由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A10157S。    当前,海峡两岸政治局势缓和,经贸交流深入发展,“

3、互信、交流、合作、双赢”已经成为发展两岸关系的核心价值诉求。两岸劳务合作交流是两岸经贸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除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外,大陆地区对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已不设特别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则囿于政治安全、社会安定等考虑,对大陆居民赴台就业仍然进行严格的管制。由于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冷热不均,缺乏直接的交流管道和良性互动,导致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活动还非常有限。本文以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界定为基础,分析了海峡两岸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相关规定对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的消极影响,并结合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原则,提出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推动海峡两岸劳务合作交流的相关倡议,以求

4、教于大方。  一、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基础理论  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概念界定。职业是指从事某一行业的工作。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是劳动者从事某一行业的准入条件。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制约,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

5、业资格制度。[1](p451-456)执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考试的一种形式,是为了确定劳动者是否具备从事某一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组织考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参加考试的是具备法定条件,准备从事特定职业的相对人。通过考试的人获得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2]  ⒉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法律性质。“职业一词,在今天看来,一般包含着以下几个或全部的特征:它们要求一门特殊的技能从而能够提供特殊的服务;专业技能的获得必须经过知识或实践培训;提供服务要求高度的客观和正直;涉及与客户之间的直接、私人的、信托关系。这些特征已经成为支持特殊类型的许可体系理由,尤其是包括将

6、颁发许可的权力授予那些由该专业领域的成员主导的机构。”[3](p219)职业许可是对从业人员从业的依法准入,包括一般职业许可与特殊职业许可。一般职业许可主要表现为求职者必须就业许可证;特殊职业许可主要表现为必须通过专家评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术鉴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4]执业资格考试属于职业许可中的特殊职业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考试的形式向合格者发放证明证书,允许持证人从事某一职业或者进行某种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对从事特定职业的相对人实施管理的一种重要的事前制约手段。  ⒊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与利益平衡。行政许可为一般禁止之保留,必须经过主管机关之核

7、准程序,始为合法。国家设立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某一行业的从业人员能够满足最低限度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①但是,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立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涉及对公民职业自由权的侵害。执业资格考试涉及的范围越多,难度越大,对公民职业自由权的损害就越大。因此,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国家关于执业资格考试范围和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合理平衡执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设定、公民职业自由权的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的关系。应当通过执业资格考试获得职业许可的行为,必须是确实具有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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