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略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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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缓刑是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是刑罚轻刑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正确适用缓刑,能够切实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可以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和交叉感染;可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等。缓刑制度在我国也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近年来,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的代表之一,缓刑制度在刑事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适用。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缓刑制度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日益频繁,相应地,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受到社会

2、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拟通过对缓刑制度的起源和我国的司法现状、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西方的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对策。  一、缓刑制度的沿革及我国的现状  缓刑理论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的希尔法官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缓刑法。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制度后,各国相继仿效,缓刑制度开始成为世界性的先进司法制度。在我国,“缓刑”一语最早的文字记录见于《周礼.大司徒》,而作为立法则始见于《大清新刑律》,但未被称为缓刑,而是仿照日本刑法冠以“犹豫行刑”之名;直至1911年的《暂行新刑律

3、》才被称为缓刑,并沿用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早规定缓刑制度的法律是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但该规定的缓刑只适用于贪污犯罪,以后才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扩展到其他犯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缓刑制度予以了确认。现行刑法第72条至77条进一步调整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考察职能,完善了撤销缓刑的条件,从而更加全面地规定了缓刑制度。9  在不同的国家,缓刑所代表的制度不同,最主要的制度有两种。一是指缓执行缓刑,即在对犯罪人作有罪宣告并判处刑罚后,宣告在一定期间内不执行该刑罚,若在该期间内

4、未发生导致撤销缓刑的事由,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我国刑法上的缓刑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缓执行缓刑还可以再细分为使原定罪量刑失效的缓刑和保留犯罪记录的缓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适用的是前一种意义上缓刑,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我国刑法上的缓刑则指的是后一种意义上的缓刑。另一种缓刑制度是缓宣告缓刑,顾名思义,即对被告人暂缓宣告罪名和刑罚,若在一定期间内未撤销缓刑则不再定罪量刑的刑罚制度。该制度还可以再细分为暂缓作出有罪认定的缓宣告缓刑和认定有罪而暂缓宣告刑罚的缓宣告缓刑,前者以加拿大刑法为代表,德国刑法则是后者的典型代表之一。1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

5、、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这一规定,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为:一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指的是宣告刑。二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所以,并非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是,暂不执行所判刑罚,犯罪人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这里的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观方面的情节,也包括主观方面的情节;既包括案

6、中情节,也包括案外情节。总的来说,情节较轻的才能适用缓刑。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如犯罪后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羁押期间遵守监管法规、坦白交代罪行,归案后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9  如前文所述,受人权主义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影响,缓刑制度的适用越来越普遍。据笔者了解及报刊杂志报道,某些基层法院缓刑适用率近60%;2尤其是在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非法拘禁、盗窃、故意伤害等较轻的故意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缓刑适用更为普遍。以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例,2007和2008年,该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29件989人,共判处缓刑125件

7、176人,缓刑适用率分别为19.9%和17.8%。该院缓刑的适用存在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过失犯罪适用缓刑比率高,以交通肇事案件为例,两年来该院共受理交通肇事罪案件56件57人,判处缓刑44件45人,缓刑适用率为78.6%;二是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缓刑比率高,共判处未成年人缓刑21件53人;三是故意伤害、盗窃等情节较轻的案件缓刑适用率高,两年来共分别判处两类案件被告人缓刑16件19人和27件46人。  二、缓刑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缓刑在现实中等同于无罪的处罚结果,导致缓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缓刑的正

8、常适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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