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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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法的制度,是一种运用刑罚、执行刑罚的制度。设立缓刑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刑罚以教为主、惩教结合、立足挽救的目的;是为了给一些罪行不重且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由于缓刑制度的规定缺乏严谨性,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该适用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了,使缓刑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许多情况下缓刑甚至成为有钱、有权犯罪分子的避难所。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  一、增加缓刑适用附加条件或义务  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

2、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我国现行的缓刑在运用过程中,犯罪人宣告缓刑后便将其释放交付考验,犯罪分子除了要求遵守75条规定和承担可能犯新罪、发现判决前还有罪没有判决、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而要执行原刑罚的风险外,几乎不用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补偿或承担其他不利义务,基本上没有遭受任何实质性制裁,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也违反了刑法公正性的要求,受到司法机关和

3、普通百姓较广泛抵触。应该说,现行缓刑实际上只宣告刑,而不执行刑。  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应该将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作出不同的规定,并要求将遵守情况书面报告考察机关;另一方面,应给被缓刑人规定的类似于某种刑事制裁或处罚的义务,让犯罪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补偿或承担责任,以避免由于适用缓刑而没有给犯罪人以任何实质性制裁,缓和缓刑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减弱缓刑的不公正性。关于缓刑适用增加义务和负担的具体内容,可参照其他国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经济和劳务方面设定:1、要求缓刑适用者为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

4、补偿责任;2、要求犯罪分子为公益事业或公益设施提供经济支付;3、犯罪分子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性服务和义务劳务等。具体由法院在判决中予以规定。  二、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对象  刑法第72条和74条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即是否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三年以下以下有期徒刑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来决定。然而,“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由人民法

5、院根据相关因素作出决定。3  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将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因而,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通过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开假证明,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和一些领导干部犯罪,其亲属利用人情关系和多支付钱财,有时甚至用公款支付(如领导干部犯交通肇事罪,往往用公款赔偿)以作为缓刑的交换条件,干

6、扰法官的判断,导致了缓刑适用出现偏差和错误。且被告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现行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因而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同时,将当事人是否有悔改表现及不收监是否不再危害社会的裁判决交付法官,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滥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时使缓刑甚至成为某些官员或有钱获罪后的避难所,普通群众却望尘莫及。于是,一些本该判处实刑的权势、钱势人物被适用缓刑,而一些本应适用缓刑的普通犯

7、罪分子却因为某种不相干因素没能适用,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而有的却受到不应有的制裁,违背罪责相适应原则,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除了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非累犯外,还必须:(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非暴力性犯罪。(二)过失犯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及坦白交代积极退脏的;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三)初犯、没有二次以上故意犯罪的(四)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二次拘留以上治安处罚的。同时,笔者认为对领

8、导干部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适用一定要严加限制。完善缓刑的适用条件既能严厉打击犯罪,也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使那些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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