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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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本统一解释中使用了下列简称:1.73/78防污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规则──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中的各条规则3.IOPP证书──《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4.SBT──专用压载舱5.CBT──清洁压载舱6.COW──原油洗舱系统7.IGS──惰性气体系统8.PL──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9.H──73/78防污公约生效日期(见2.0.1)。“H+2”指防污公约73/78生效后两年。1.定义第1(1)条1A.0“油”的定义1A.0.1(动、植物油属于“有毒液体物质”类,因此,删去原解释(见73/7

2、8防污公约附则Ⅱ附录Ⅱ)。)    油碎布处理1A.0.2  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指南中所指的油碎布应按照附则V和该指南中的程序处理。第1(4)条1.0  油船的定义1.0.1  按经修订的SOLAS74第Ⅱ-1章3.20条所定义的气体运输船,当其全船或部分散运油时,应如1(4)条所定义的油船处理。第1(6)1(26)1.1  油船的定义1.0.1  第1(6)和1(26)条分别对“新船”和“新油船”所下定义应解释为,属于这两款的(a)、(b)、(c)、(d)、(i)、(d)(ii)或(d)(iii)中所列的任何一类船舶,应认为是新船或油船。1.2  交船期预想不到的延

3、迟1.2.1  就第1(6)、1(26)和24条关于“新船”或“现有船舶”的定义而言,是在这些规定的日期之前订立建造合同(或安放龙骨)及交船,但是由于造船者及船东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不得不延迟到所订日期之后交船的船舶,主管机关可视为“现有船舶”。对于这类船舶,主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对待。1.2.2  重要的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延迟而在所订日期之后交船、且主管机关允许作为现有船舶对待的船舶,港口国应同样予以接受。为保证这一点,建议各主管机关在考虑这类船舶申请时,遵循以下做法:    .1  主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深入地考虑这类申请。在此过程中,如船舶建造于某一外国,主管机

4、关可要求造船国主管当局提出一份正式报告,说明延迟是由于建造者和船东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所造成的;    .2  根据此种申请某船被视作现有船舶时,该船的《防止油污证书》应予签注,以表明该船已被主管机关认可现有船舶;    .3  各主管当局应向本组织报告船舶的身分,及该船被认可为现有船舶的理由。第1(8)条1.3  重大改建1.3.1  确定适用于附则Ⅰ规定的载重吨,指油船在勘划载重线时所定的载重吨。如因改变载重吨而重定载重线但船舶结构不作改变时,这种载重线的改变带来的不能载重吨的较大变化,不能被解释为第1(8)条所定的重大改建。但《IOPP证书》应仅写入一种载重吨,并于

5、每次重定载重线时修改载重吨。1.3.2  如一艘40000载重吨及以上符合COW要求的现有油船改变货种装运成品油,则该船需要改建CBT或SBT,并重发《IOPP证书》(见以下4.5),这种改建不得认为是第1(8)规定的重大改建。1.3.3  仅用于储存油的油船,以后被用于运油,这种职能的改变不应认为第1(8)条中规定的“重大改建”。1.3.4  现有油船改建成混装船,或去掉一个货舱横段以改短油船,即构成第1(8)条中所规定的“重大改建”。1.3.5  现有油船增加一个货舱横段而改建为专用压载舱,仅在其增加了船舶运载能力时,才构成第1(8)条中所规定的“重大改建”。第1(7)条1

6、.4  “专舱压载”的定义1.4.1  专舱压载系统根据第1(17)条的要求,应是“与货油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的系统。但是应通过一可移动凸缘管与一货泵相连接,在紧急时排放专舱压载水。在这种情况下,专舱压载的连接上应装有止回阀,以防止油类进入专用压载舱。可移动凸缘管应布置在泵舱中明显的位置,其附近应长期显著地张贴限制其使用的说明。1.4.2  如果货油或燃油管穿过压载舱,以及压载管穿过货油或燃油舱,滑行式接头在用于管道延伸之目的。该解释适用于1992年7月1日或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第3条1.5  等效物1.5.1  按第3条规定,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作为附

7、则Ⅰ要求的等效物而由主管机关认可时,这种认可应包括A·393(Ⅹ)决议规定的那种防污设备的等效物的型式认可,允许此种型式认可的主管机关,应按第3(2)条规定,将等效物的细节(包括作为等效认可基础的测试结果)通知本组织。1.5.2  关于第3(2)条中“适当的行动(如需要的话)”一词,任何公约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提出的等效如有意见时,应将意见通知本组织以及在本组织将此种等效通知所有缔约国之一后一年以内允许此种等效的缔约国。对等效持有意见的缔约国应说明其意见是否与船舶进入其港口有关。第4(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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