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建议修正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建议修正案

ID:12333071

大小:3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16

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建议修正案_第1页
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建议修正案_第2页
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建议修正案_第3页
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建议修正案_第4页
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建议修正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建议修正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附件《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建议修正案(注:[]—方括号的文字为尚未达成一致的争议内容)1将原第13G条用下文代替:“第13G条防止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对现有油船的措施(1)本条应:(a)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b)不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符合本附则第13F条规定的油船;及(c)不适用于上述(a)项中包括的某些油船,这些油船除了边舱宽度和双层底高度的最小值不必完全满足要求外,符合本附则第13F(3)(a)和(b)条或第13F(4

2、)条或第13F(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国际散化规则》关于第2型船货舱位置的规定,且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本附则第13E(4)(b)条的规定。(2)就本条而言:(a)“重柴油”系指除那些当按本组织接受的方式试验时,在不超过340ºC时有50%(按体积计)以上馏化的蒸馏物以外的柴油。(b)“燃油”系指拟用作生产热量或电力的燃料、性质相当于本组织接受的规格的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此类物质的混合物。(3)就本条而言,油船被划分为以下几类:(a)“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

3、、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它油类的船舶;(b)“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它油类的船舶;(c)“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低于上述(a)或(b)所规定吨位的油船;(4)适用本条的油船,应在不晚于2005年4月[]日或根据下表规定的日期或年份的交船周年日符合本附则第13F条的要求:6油船类别年份第1类1982年4月[]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日1982年4

4、月[]日以后交船的船舶,2005年第2类1977年4月[]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日1977年4月[]日以后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船舶,2007年*1982年交船的船舶,2008年*1983年交船的船舶,2009年*1984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10年*第3类1977年4月[]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日1977年4月[]日以后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1980年和19

5、81年交船的船舶,2007年*1982年交船的船舶,2008年*1983年交船的船舶,2009年*1984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10年**应满足第(6)款的规定。(5)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第2类或第3类油船,如果只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层边舱,或者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壳,但不满足免除本条第(1)(c)款规定的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此类船舶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以后继续营运,条件是:(i)2001年7月1日该船尚在服役;(ii)主管机关通过核验官方记录认为该船符合上文规定的条件;(iii)船舶的上述规定条

6、件保持未变;以及(iv)此种继续运营不超出[船舶在2015年的交船周年日或其船龄未达到]交船日后的25年,[取其早者]。(6)对于2005年4月[]日或之后船龄达到或超过交船日后15年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主管机关可允许其继续运营,但必须符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94(46)号决议通过的《状况评估计划》。该计划可以被修正,只要该修正系根据本公约第16条有关适用于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生效并发生效力。[(7)6如主管机关认为按上述第(6)款进行状况评估计划的结果证明船舶适合继续营运,主管机关可允许第2类和第3类油船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之后继续

7、营运,条件是此种继续营运不超出船舶在2015年的交船周年日或船龄达到交船日后[20][23][25]年,取其早者。](8)(a)允许某一悬挂其船旗的船舶适用本条第(6)[或(7)]款或允许、中止、撤消或拒绝船舶适用本条第(6)[或(7)]款的一国主管机关须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有关细节,以便将其散发给本公约的当事国,供其知晓并采取适当行动(如果需要的话)。[(b)本公约的当事国有权拒绝依照本条第(7)款运营的油船进入其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国须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有关细节,以便将其散发给本公约的当事国供其知晓。]62在第13G条后增加下述新条款

8、:“第13H条防止运输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