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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内容特色摘要: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宪法享有的权利,也是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和近现代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反映。学习和研究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必要了解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背景、历史发展及其理论基础,进而从整体上把握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主要特色极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对策。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历史发展内容特色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理论基础(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美国
2、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其传世巨著《普通法》一书中言道:“法包含了一个民族经历了多少世纪风雨沧桑的发展故事,因而绝不能将它仅仅当作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探究法的真谛,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1881年版《普通法》第137页)。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是随着民主政治制度而产生和发展的。从这一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来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国家不负赔偿责任阶段。在这一时期,当国家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时,法律奉行的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具有主宰地位的观点是,国家是代表主权从事管理活动的,所以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国家赔偿。因为,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
3、家时期是以中央的高度集权为特征的,国王掌握并主宰一切权利,国王和人民是主与仆的关系,国王即是国家、正义和法律的化身,是神的化身,是按照神的意志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神是万能的、永恒正确的,因而国王也是万能的、永恒正确的。神永远不会错,国王永远不会错,国家也就永远不会错。因此,根本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这种理论和实践在十九世纪的英国非常盛行,英王是大英帝国的主宰,是国家最高主权的代表,他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人民造福,因此不存在国王本身会侵犯公民权益的问题,即使某些政府官员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被认为那不是国王的本意,应归责于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个人,国家不能为此承担
4、任何责任。2.国家承担有限责任时期。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必然结果是导致行政职能的不断增强和扩张,经济上的垄断也不断扩大,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权益的侵害也随之增多,国家的公务活动与公民的合法权利之间的矛盾就日益尖锐化了。而与此同时的欧洲,由于“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资产阶级民主思想深入人心,人民的民主意识大大加强,“王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训条被彻底催垮了。国王统治国家被认为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和社会契约,因此无论国家还是国家的统治者都无权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至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理论开始受到冲击和削弱。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是1873年法国著名的“
5、勃朗戈案件”。勃朗戈的女儿被一家国营制烟厂的运输车撞伤,勃朗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当时的法国普通法院认为此案应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民法原则;而行政法院则认为这一案件应由行政法院管辖,适用行政法原则。由于对此案的管辖发生争议,于是提交至“权限争议法庭”----------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当时法国司法系统中专门处理法院管辖争议的裁判机构,由最高普通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分别派出同等
6、人数的法官组成),法庭在判词中指出:“国家由于公务中所使用的人,对于私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受民法中对私人相互关系所规定的相互原则的支配。”这一裁定,否定了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时,适用民法原则和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惯例,确立了如下三项原则:一是国家应当为其公务员的过错负责;二是行政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不同于民法的特别规则;三是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属于行政法院管辖。此后,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在许多案件中依据独特的公法理论,逐渐发展成一套以判例法为中心的完整赔偿法体系。由勃朗戈案件引发的上述原则很快被各国接受。1910年德国的《公职责任法》采用了由国家对
7、公务员的民事侵权行为承担代位负赔偿责任的原则,确立了最初的国家赔偿制度。1919年的魏玛变法将这一原则和公民的求偿权利予以确认和发展。二次世界大战后,前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任何人执行公务时,如违反其对第三者应负之职务上义务,原则上由其所服务之国家或公共团体负责,但有故意或过失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其有求偿权。”在这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利用判例的形式扩大了赔偿的范围。英国是较晚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直到1947年才因“亚当斯诉内勒案”和“罗伊斯特诉卡维案”出台了《王权诉讼法》,其中规定:“官吏行使受委托之权时,对第三者违反职务上的义务,其责任应由该官吏所服务之
8、国家及政治机关负担,不得起诉官吏。”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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