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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赋予了被侵权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作为与民事侵权相对的国家侵权领域也迫切需要对被侵权人的精神利益进行救济与保护。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对此项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等多种原因,司法实践中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引起了不少争议。下文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出发,结合世界代表国家的立法经验,分析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与不足,以期提出一些看法与完善建议。 [关键词]国
2、家侵权;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精神损害常使人的心理受到巨大的伤害,因此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是热点的法律问题。2010年以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做出法律规定,在比较具有代表性的2010年麻旦旦案和2010年赵作海案中,两人均因公权力的侵害而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但他们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都没有得到支持,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后新增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此结束了因国家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无法得到赔偿的历史,顺应了尊重与保护人权
3、的趋势,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保护范围狭窄、缺乏统一的标准、具体情形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实践中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况并不乐观。立法者的意图是好的,但若要真正地实现立法的预期效果,还需要不断地探讨与完善。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定性 通说认为,精神损害一般是指公民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精神上的伤害,它最终的表现形式为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由此可见,受到侵害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无感知能力,无法受到精神上的伤害。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是因受到非法侵害或具有人格象
4、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毁损、灭失而导致的精神痛苦、折磨以及负面情绪;自然人在遭受精神损害后会导致生活质量受到影响、承担心理压力等,因此对精神损害进行救济就有很大的必要。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分为救济型、抚慰型、惩罚型三种类型,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是抚慰型赔偿。从法条的表述来看,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非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由此推测立法者的意图就是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抚慰型赔偿。另外,自新的《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实践中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较小,如20
5、11年广东省的9件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金额为15.1万元,平均到每个案件中的数额较少,这样的赔偿额度只能说明它的抚慰意义,并没有达到精神损害赔偿金应有的救济及惩罚的目的。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 (1)赔偿范围过于狭窄 新《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条规定可见,首先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明文规定的第三条和第十七
6、条的种种情形,这种有限列举的方式虽然有防止法官滥用裁判权的作用,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国家侵权行为,具有僵化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侵权的方式也会出现新的情形,而法律又没有及时地对这些情形作出规定,就会使受到侵害的公民无法得到救济,违背保护人权的理念。其次,该法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也是有限的,只有在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遭到侵害时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其他情形下的精神损害则不受《国家赔偿法》的保护。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比较广泛,涵盖了所有的人格权,不仅如此,在财产权方面,当具有人格象征意
7、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毁损时,物品所有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相比于民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侵权,来自国家的侵权行为无疑对公民的侵害更大,如《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往往会给受侵害人带来难以弥补的心理阴影,但《国家赔偿法》中保护的权利范围比《侵权责任法》中小的多,有违法制的统一。 (2)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模糊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不同于财产损害的无形性特征,损
8、害的程度无法用一个可量化的标准进行估算,仅仅依据法条中模糊的相应两字,法官很难在裁判时保持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会导致个案中赔偿金额中差距较大进而产生不公正。域外国家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有不同的原则,美国主要遵循的原则有最高限额和医疗费比例,对金额设置最高限额有导致赔偿额偏低的可能,对于没有去医院或无医治能力的受侵害人来说,按医疗费比例则会使他们无法得到赔偿。德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以受侵害人承受疼痛的程度与时间为标准计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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