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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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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我国实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一、审查机构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二、审查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制片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
2、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所有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混录双片6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3、;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2、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6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4、》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并通知制片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通知制片单位;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6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10、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1、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2、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3、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
6、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4、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5、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6 6、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7、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8
7、、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9、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四)影片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六)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电影片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影片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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