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985330
大小:94.64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11-02
《制度变迁与宋朝小农供给行为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制度变迁与宋朝小农供给行为研究【内容提要】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宋朝社会,出现了农产品大量商品化的新经济特征,这一新特征的形成是宋朝制度变迁的结果:宋朝自由买卖的土地制度、由赋税供给型向政府采购型转变的财政制度、制定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政策等正式制度的变迁以及社会意识、消费偏好等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不仅激发了小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产出的增长,而且降低了农户将农产品转化为商品的交易费用,使小农通过市场获取经济收益成为可能。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小农的农产品供给行为由过去的自给自足型向自我供给的同时又积极向市场提供
2、农产品的双重供给行为转化,从而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商品性农产品。PC宋朝是中国古代经济社会的繁盛时期,宋朝经济的发有别于以往朝代的重要特点是商品经济取得了很大发展,表现在市场上,就是进入流通的商品数量不断增多,商品的品种类别日益多样化,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农产品,如《宋史•食货志》记载的属于农(副)产品的商品有:茶、谷、麦、菽、糯米、青稞、糙米、刍粮、瓜、水果、蔬菜、木材、薪、炭、竹、牛、羊、鸡、鸭、鱼、橐等,其中粮食和茶叶的市场流通量很大,是这一时期市场上的大宗商品。农产品是土地的实物收益,宋代拥有土地所有权的
3、有三个阶层,一是地主,地主通过购买(也有部分来自于强占掠夺)获得超过其耕种能力的土地,将土地租赁给无地的农户耕种,靠收取地租营生;二是自耕农,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靠耕种土地保障家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三是国家,宋政府掌握着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如官田、营田、屯田、学田、职田等。地主的土地以及国有的土地的经营方式一般是将土地分成小块,分别租赁给无地农户(客户)耕种,自耕农也主要以耕自己的土地为生。可以看到,无论土地所有者是谁,土地的实际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一家一户的小农。这不是宋代仅有的现象,纵观三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
4、会,其经济结构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本经济结构。—、小农经济理论小农经济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理论界有两种相反的观点。前苏联学者柴雅诺夫为代表的学派认为小农的生产目的以满足家庭消费为主,等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追求生产的最低风险而非利益最大化,当家庭需要得以满足,就缺乏增加生产投入的动力机制,因而小农经济是保守的、落后的、非理性的低效率经济组织(注:Uriel-F.ds.JA.ui:^*dB.x^a«.);与之相反的观点是西奥多•舒尔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他们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农业如同在特
5、定资源和技术下的“资本主义企业”,追求最大利润,对价格反应灵敏,其生产要素的配置行为也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小农经济是“贫穷而有效率”的Ik一,/•:’Faess.)。我国学者郑风田博士在研宄了以上两种理论的缺陷,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说和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提出了小农经济的制度理性假说,认为不同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有异质性,完全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为最高;在完全商品经济的市场制度下,小农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而在半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小农既为家庭生产又为社会生产
6、,此时的农民理性行为具有双重性,不同制度变迁的结果使小农的理性行为也发生变化(注:郑风田:《制度变迁与中国农民经济行为》,中国农业出版社2Ht年。)。小农经济的制度理性假说为我们分析小农经济提供了新的视觉。宋代中国经济制度和社会各种非正式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制度的变迁也同样深刻地影响到小农的生产经营行为。为此,我们以制度理性假说为研究方法,对宋代小农经济与农产品商品供给问题进行分析。二、宋代制度变迁与小农生产经营行为调整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时代,各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7、,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改变。(一)土地制度变迁与小农的经济行为。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是传统农业社会最为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自北魏至唐朝中期以前,所推行的土地制度是均田制,均田制实行按人计口授田,对于农户所受土地的买卖,受到严格的控制,如北魏均田制规定:“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注:《魏书》卷lit《食货志》。)国家允许部分土地买卖,但并非满足
8、人们扩张土地的要求,而是“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注:《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通过土地买卖达到“均田”的作用。到唐朝土地买卖的限制有所放宽,“口分田,卖充住宅及碾@①、邸店之类”(注:《唐律疏议》卷12《户婚》。),“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注:《新唐书》卷《食货志》。),永业田可以“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注:《通典》卷2《田制下》。)但也只是在特殊情况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