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修改后的用注明;(删除)的即此项不属于本单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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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修改后的用“”注明;(删除)的即此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关于报送《郴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函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郴政法[2011]17号)要求,现将我局审定的《郴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报送你办,请予审核。附:《郴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郴州市司法局二Ο一一年六月十五日17郴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郴州市司法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市司法局作为法定行政机关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2、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4、《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5、《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6、《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备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9月1日17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1日2007年10月28日修订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1日4关于继续开展法制

3、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5月15日5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4月2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3月1日5人民调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1月1日行政法规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7月1日7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21日地方性法规8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9月28日9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28日部门规章部10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1997年1月1日17门规章11律师事

4、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7月18日1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7月18日1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2009年9月21日14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2010年3月1日1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2010年4月8日1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2010年6月1日17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6年3月1日18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6年3月14日19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2006年7月1日20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1991年9月20日2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

5、年3月31日2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3月31日2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2002年7月8日24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2008年6月4日25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2008年8月8日26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司法部2008年9月日27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9月日28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2005年9月30日29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2005年9月30日30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2007年10月1日3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201

6、0年6月1日32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司法部2010年3月1日3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年1月1日34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职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2004年1月1日35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2009年9月1日修订36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1997年2月13日37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部1998年2月11日38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

7、则(试行)司法部2004年7月6日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九条履职部门:行政审批科。(二)行政处罚(共16项)1、律师有下列行为的:(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17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8、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履职部门: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2、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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