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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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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前言2010年以来,我们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广泛座谈和深入研讨,结合工作实际整理总局和省局政策问题解答形成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以期统一全市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政策解释不是规范性的文件,它仅为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征管中对若干所得税政策如何处理提供判断指南。在今后工作中,如今后总局、省局规范性文件做出不同解释的,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为准,特此说明。鉴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复杂性和编写人员的水平,《政策解答》难
2、免会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几个基本认识:一、收入与所得二、税前扣除三、资产损失问题四、税收优惠问题五、房地产有关问题六、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七、征管问题几个基本认识:(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是否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不包
3、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3、如何理解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先分后税”问题? 问题内容: 对于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提到的“先分后税”问题,否可以理解为“不分不税”,即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回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
4、益等,不向其合伙人做分配,而是留存在合伙制基金中,在合伙人没有实际分得这部分投资收益或者转让收益是,是否该基金的合伙人不发生纳税义务?回复意见:您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所讲的“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0
5、1/12备注:由于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能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合伙人需要按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如何理解法人税制?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强调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不是只有法人才承担纳税义务。其实无论是内外资、还是新旧法,都不可能只对法人征税,包括各类非法人的企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统称“企业”,包括以下各类取得收入的组织:1.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其他非公司制企业,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6、企业)。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践中,这些经济组织主要包括:(1)民办非企业单位,(2)基金会,(3)商会,包括中国商会和外国商会,(4)农民专业合作社,(5)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其他类型的取得收入的组织。5、非法人的外资合伙企业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资合伙企业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原有的根据三资企业法成立的中外合作合伙企业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成立的外资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二)权责发生制的理解企业应纳
7、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权责发生制,是以取得收款权利或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要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确认收入或扣除,不得提前或者延后。这里要注意,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基于已确认收入应负担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8、均可以扣除。 收付实现制是根据货币收付与否作为收入或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 新法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有例外。例外情形如下:1、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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