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和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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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和补偿机制”的提案建议案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我国目前涉及异常反应的救济和补偿机制主要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部分省份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据统计,中国每年疫苗预防接种达10亿剂次,即使按照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公布的疫苗不良反应概率是百万分之一到二,那也意味着每年要有超过1000个孩子因异常反应而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但由于有的规定一方面

2、过于粗放不利于执行,一方面过于刻板落后于现实,另外有些规定显失公正而导致纠纷不断,不仅让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还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许多疫苗伤害儿童的家长通过各种途径反映这个问题,社会舆论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现状:1、“偶合症”存在不确定性,易被人为操纵。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2修订稿)第五章2.6.4规定:“偶合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既然是“潜伏期”或者“前驱期”,在诊断中又如何认定的呢?这样的不确定性带来了很大的人为操作空间,所以偶合症就会成为推卸责任的万金油借口。据疾控中心测算,每年诊断、

3、鉴定中的80%以上会被判定与疫苗无关数据来源:《疫苗无过错受害者谁来赔》(北京日报,2014年1月8日)原文网址:http://bjrb.bjd.com.cn/html/2014-01/08/content_140887.htm,而是由于受种者自身的原因产生“偶合”反应。但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在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治疗费往往如天文数字,根本无法承受。政府应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优先救治救助,尽最大努力挽救患儿生命和降低伤残程度。在国外,英国于1979就制定了《疫苗损害赔偿法案》,美国在1986年制定了《国家儿童疫苗损害法案》,日本在19

4、76年制定《预防接种法》,这些法律都未将偶合症单独列为免责项目。2、受理调查诊断、鉴定的单位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有失公允。2008年12月1日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如遇疑似异常反应,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有争议时,可向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再有争议,可向省级医学会申请鉴定。在2010年3月,卫生部专门下文强调: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出调查诊断结论。由上可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身承担了大量的预防接种工作,由他们来牵头成立专家组,无异于让其既做“运动员”,

5、又做“裁判员”。另外,两级医学会的组成专家所供职的各大医院,也正是卫生局和卫生厅的下属单位,这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来说失去信任的基础,客观上也容易造成卫生部门“一言堂”的局面。3、缺乏规范的鉴定标准。目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和鉴定是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等一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一个结论,很多时候是一个良心判断,并无统一标准。由此得出“偶合”、“排除”、“不能排除”、“无法确定与疫苗有关”等等似是而非的鉴定结论很受争议。并且出现相同疫苗相同病例在不同省份或地区鉴定结论截然不同,甚至同一病例多次鉴定出现多个结论,“专家”否定“专家”的情况时有发生。

6、4、补偿机制、补偿额度和补偿方式不合理,缺乏人性化,没有从保障公众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在2005年6月1日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儿童计划免疫是全国统一政策,补偿办法、标准和经费却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和列支,而各地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甚至部分省份至今还未制定补偿办法均无有效监督和处罚。因此导致在补偿上出现同命不同价,同病不同价的局面。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补偿办法,疫苗伤害者因没有索赔依据而与当地卫生部门、其他政府部门陷于无休止的常年纠纷争论中。何况在发生疑似

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对一个普通家庭的经济状况来说,治疗费往往如天文数字,无法承受,政府应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优先救治救助,尽最大努力挽救患儿生命和降低伤残程度。这一点,美国的经验可供借鉴。1988年10月,《美国国家疫苗伤害补偿计划》获得通过,该计划为针对疫苗伤害索赔特定的“无过错责任”体系,规定出现发病症状距离接种疫苗的时间限制和哪些伤害可以得到救济,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该计划实施下,接种者由于“偶合反应”而导致的损害也有得到救济的权利。该法案实施12年间,全美有1500多人得到11亿多美元的基金救济。若不采取优先救治、“无过错责任”等原则,

8、数年纷争下来,受害孩童的生命健康早已被耽误。另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对疫苗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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