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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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受种者在XX省范围内所有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一次性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补偿是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他费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

2、防性生物制品。第五条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第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

3、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第八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

4、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第二章 调查诊断与鉴定第十条省级、设区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其他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无权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证明。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

5、、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第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一)脊髓灰质炎疫苗预防接种后的相关病例;(二)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三)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四)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由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后9

6、0日内完成调查诊断。在作出调查诊断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诊断结论送达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如因存在特殊情况,调查诊断专家组在90日内无法作出调查诊断结论的,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再延长60日。第十五条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第十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由医学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后,需要医学会

7、进行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当在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出现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等临床表现后的6个月至1年内,向设区市医学会提出申请,超过1年的不予受理。对设区市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不服的,可在设区市医学会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结论后30日内,申请省医学会再次评定。逾期不予受理。脊髓灰质炎疫苗服苗者相关病例损害程度等级评定,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当在受种者出现肢体麻痹等临床表现满2年后的1年内,向设区市或省医学会提出脊髓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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