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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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6月1日以后受种者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预防接种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含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后发生的异常反应,并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经设区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所涉及的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

2、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预防接种是为达到以上目的在人体接种相应疫苗的医疗行为。第四条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有效措施。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疫苗固有性质和受种者个体差异等方面的因素,还不能避免极少数人在接种疫苗后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第五条18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与补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诊断准确、治疗及时、补偿恰当。第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的受益人如下:受种者死亡的,受益人为受种者之法定继承人或具有抚养关系的

3、亲属及组织;受种者致残或严重疾病的,受益人为受种者本人。第二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及费用第七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

4、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第九条18实施接种者在实施接种前未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则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或个人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

5、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或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预防接种偶合疾病造成的死亡不予补偿。第十二条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处理期间,当事人的诊疗费等一切费用先由当事人支付。如调查诊断或鉴定结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者,如家庭困难者,第一类疫苗医疗费用可由预防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垫付,第二类疫苗医疗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垫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第十三条如果发生死亡需进行尸检,尸检费用先由提出尸检的一方垫付,如尸检确认是由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第一类疫苗尸检费用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

6、应补偿经费中支付,第二类疫苗尸检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承担;不是由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尸检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负担。第十四条18因接种第一类疫苗或接种经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厅组织的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经各设区市和县(区、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群体性或应急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第十五

7、条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承担。第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参照《江西省脊髓灰质炎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计算。致残程度等级确认由省医学会负责,当事人应在出现器官组织损伤后1年内向省医学会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确认申请,超过1年的不予受理。第十七条对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按照下列项目计算补偿费用。18(一)医疗费: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对受种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在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

8、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在10万元的限额内实报实销,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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