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

试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

ID:22941856

大小:59.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1-02

试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_第1页
试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_第2页
试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_第3页
试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_第4页
试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勤工助学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仅可以使学生获得劳动酬劳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对于积累社会实践经验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勤工助学活动的不断增加,也引发了诸多的法律理由。因此,理清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关系,合理界定其法律性质,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试从勤工助学法律概念的界定入手,按照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主体差异

2、进行分类,对其不同形式下的法律性质理由做以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法律性质  简介:徐志强(1978-),男,河北沧县人,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处,讲师。(上海松江201620)  1007-0079(2012)17-0135-02  一、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概念界定  1.一般作用上“勤工助学”的含义  (1)“勤工助学”的概念。根据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和第6条的相关规定,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酬劳,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2)“勤工助学”的特点。根据上述定义,勤工助学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课余性。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课余时间除了寒暑假外,还包括学生在正常上课时间修完规定的学分后,所自由支配的课余时间。  2)劳动性。学生通过提供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目的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通常带有双重目的,一是获取劳动酬劳以改善生活和学习条件;二是在勤工助学的同时积累实践经验,提高自身综

4、合素质。  4)有偿性。勤工助学与志愿者活动或义务劳动不同,用工主体需对学生付出劳动支付相应的酬劳。  2.法律作用上的大学生勤工助学含义  (1)法律作用上的大学生勤工助学概念。通过分析一般作用上的勤工助学含义,笔者将法律作用上的大学生勤工助学定义为:在校大学生为改善生活和学习条件,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向用工主体提供劳动,并由其支付相应酬劳的一种法律行为。  (2)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特征。从定义中,反映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  1)主体的多元性。大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其用工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  

5、2)对象的单一性。大学生勤工助学所针对的对象仅限于取得高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这里的学生包括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3)客体的特定性。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这一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在校大学生所提供的劳动行为。  4)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由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点,且用工方式各有不同,故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关系也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二、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规范的立法目前状况  1.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规范缺失  (1)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从我国目前现行立法来看,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将在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行为作

6、为调整和保护的对象,高校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2)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在校大学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及其参加勤工助学所提供的“劳动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属于“劳务行为”还是“劳动行为”,无论学理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着较大争议。  2.大学生勤工助学行为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调整  目前我国对于高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规章主要有,19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理由的意见》第12条,2005年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以及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

7、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1)规章内容过于笼统。与大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规章对于规范和保护在校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其内容来看,还过于笼统。规章中就勤工助学的法律性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劳动权益保障等实质内容均鲜有涉及。  (2)规章适用存在歧义。《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理由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未建立劳动关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