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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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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关键词:大调解/能动司法/司法改革/司法规律内容提要: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并用与联动,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加强调解机制,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国情,是中国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推进“大调解”时,应当注意我国社会转型的法治需求,通过司法建立规则;注意法院活动的独立性,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注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维系和发展司法改革的成果;注意维护审判权威,防止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注意区别情况,采用不同的应对方式;注意防止过分强调调解率而扭曲调解本身的性质。应当正确理解和运
2、用“能动司法”,尊重司法规律和现实国情,坚持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有所为有所不为。当前法院系统在主张“能动司法”的基础上,强调以调解手段解决纠纷,注意加强调解机制建设,包括推动建立“大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实现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并用和联动,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并努力实现法院在这一格局中的主导作用。(注释1:n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全国法院调解经验工作交流会,提出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法院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着力推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3、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由“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是在司法手段使用上指导思想的一个转变;从法院专门从事诉讼调解到推动“大调解”机制,又是一个转变。最高法院于XX年8月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
4、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文件还从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等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改进对各类调解协议、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在这一过程中,法院还提出“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高效益的审判、高水平的审判”等观点和主张,以大力推动调解。)对法院强化调解机能的主张和实际做法,学界尚存不同看法;就法院高层所提出并推行的“能动司法”,也有不同解读。本文拟探讨相关问题,提出个人看法,以之为司法改革的理性与效能做出些微知识贡献。一、“大调解”主张的积极意义调解与判决是法院解决纠纷
5、的两种基本手段。调解是通过法官主持下的协商,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纠纷解决的协议。而无法达成协议则以裁判方式“定纷止争”。当前强调调解并推行大调解,应当说有其现实的缘由和积极的意义:一是因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国情。重人际、和为贵是中国文化的传统,有人称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和合文化”。在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影响下,我们的纠纷解决也形成了注重调解的中国特色。通过调解实现既解决纠纷,又维持人际关系的双重目的。从现实国情看,我国的经济、社会存在很大的不平衡,不同区域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差异极大。就中国的现实而言,经济文化总体上虽然有了巨大的发展,
6、经济总量很快将要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二,一些大城市经济实力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另一方面,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文化依然与全球最不发达国家相当。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的农村,仍然具有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以和为贵,在纠纷解决中,多调解,少判决,对于协调人际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有其积极意义。二是因为中国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同时,由于社会规制方式不完善、规制能力不足,纠纷的发生具有广泛性。社会纠纷尤其是非常规的、群体性的纠纷的发生
7、,呈普遍增长趋势。如企业改制、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山林土地水利权益纠纷以及各种利益群体为实现利益诉求引起的纠纷等等,表现出发生数量大、参与人员多、行为比较激烈以及负面影响较为严重等特点,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的突出,纠纷发生的广泛性,使有效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成为重大的社会管治课题。而充分动员社会资源,解决纠纷,构建和谐,也成为司法的重要任务。建立“大调解”的机制,就是为了适应转型期纠纷解决的要求,通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纠纷解决资源,同时建立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对接、联动与协调,提高通过软性手段(调解)解决纠纷的能力
8、,以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因此具有积极的意义。三是因为中国法治资源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调解具有自愿及非强制性的特点,可以不运用国家强制力而解决纠纷。而中国当前司法的资源配置与调整能力有限,强制能力和权威性有限,因此注意采用调解方式处理个案,可以避免法院可能遇到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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