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论文

简析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论文

ID:22937571

大小:62.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1-02

简析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论文_第1页
简析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论文_第2页
简析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论文_第3页
简析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论文_第4页
简析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简析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简析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论文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性骚扰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人称遭受过,也就是说平均五个人里面几乎就有一个,这个数字不算很高,但是也不能说很低。作为轨道交通运营方,对逐年递增的性骚扰事件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2012年8月22日,来自全国八个城市的十名男律师联名致信上海地铁,针对“性骚扰”理由倡议在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中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同时,来自北京、天津导读: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运

2、营线路和客流的快速增长,“性骚扰”事件逐年上升,但“性骚扰”概念界定不清、管理主体不明、适用法律模糊的目前状况制约了“性骚扰”事件的有效解决。为此从“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认定、举证责任、民事赔偿等方面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有助于完善“性骚扰”的防治法律制度、明确轨道交通“性骚扰”的主管部门、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界定、提供对“性骚扰”行为的诉讼救济等,以有效构建城市轨道交通性骚扰的防治机制。  “性骚扰”既是一个社会理由,也是一个法律理由。在社会进步、意识、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以及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等因素的作用下,“性骚扰”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此

3、提出了新的权利保护要求。特别是近几年,伴随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性骚扰”事件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轨道交通领域,有效减少“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营造和谐的乘车环境,亟需构建轨道交通性骚扰的防治机制。  一、城市轨道交通性骚扰的目前状况  (一)概念界定不清  美国著名女权主义学者麦金农最早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她认为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辞海》解释为,“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力关系的

4、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力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  “性骚扰”写入我国法律的是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尽管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仍未对“性骚扰”提出明确的概念,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这对“性骚扰”的案件处理带来很大的困扰,即城市轨交“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界定及其防治机制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

5、论文的.提供,.对“性骚扰”行为没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管理主体不明  2012年的一份有7000多人参与的X络调查显示,对“是否在地铁里遭受过类似性骚扰的事情”的理由,有不到20%的人称遭受过,也就是说平均五个人里面几乎就有一个,这个数字不算很高,但是也不能说很低。作为轨道交通运营方,对逐年递增的性骚扰事件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2012年8月22日,来自全国八个城市的十名男律师联名致信上海地铁,针对“性骚扰”理由倡议在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中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同时,来自北京、天津、深圳、成都和南京的五位律师向当地的地铁运营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6、,询问各地铁公司防治性骚扰的相关措施,并询问对于遭受性骚扰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方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面对轨道交通内发生的“性骚扰”事件,律师将监管职责指向了运营方地铁公司,但是地铁公司作为具有准公益性质的企业法人,是否负有对“性骚扰”这类社会治安案件的监管职责?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是否等同于可以自主行使执法权力?对遭受性骚扰的乘客,地铁公司采取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如何?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适用法律模糊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适用法律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  1.我国法律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7、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策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即前面提到的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刑法》规定有、侮辱妇女罪及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