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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川县粮食局权责清单一、行政许可(1项)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100727113740100001000441622在县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00727113740100001001441622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新申请)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
2、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龙川县粮食局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阶段责
3、任:向局领导提供审核意见,由领导决定许可者。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许可者名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档案数据库,随时掌握其动态,维护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秩序。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龙川县粮食局电话:0762-6891127 00727113740100001002441622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变更)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
4、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龙川县粮食局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
5、料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向局领导提供审核意见,由领导决定许可者。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许可者名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档案数据库,随时掌握其动态,维护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秩序。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龙川县粮食局电话:0762-6891127 100727113740100001000441622在县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00727113740100001003441622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注销)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
6、号修订)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粮食收购
7、资格许可。龙川县粮食局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向局领导提供审核意见,由领导决定许可者。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许可者名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档案数据库,随时掌握其动态,维护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秩序。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龙川县粮食局电话:0762-6891127 二、行政处罚(13项)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对应责任事
8、项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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