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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川县教育局权责清单一、行政许可(8项)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100727119640100001000441622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
2、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5项下放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龙川县教育局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依法对递交材料进行
3、客观、公开、公正审查。4.决定责任:法定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5.事后监管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取得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依法监管,对其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进行监管,情节严重的取销办学资格。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改造的责任。龙川县教育局投诉电话:0762--6888326 20072711964010000200044162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
4、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
5、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法律]《广东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龙川县教育局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依法对递交材料进行客观、公开、公正审查,依法作出设立、变更、终止的决定。4.决定责任:法定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承诺办
6、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5.事后监管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依法监管,对其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进行监管,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改造的责任。龙川县教育局投诉电话:0762--6888326 300727119640100003000441622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2.[法律]龙川县教育
7、局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龙川县教育局投诉电话:0762--6888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8、,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3.[法律]《广东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4.[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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