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扒窃犯罪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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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扒窃犯罪的法律适用简谈扒窃犯罪的法律适用导读:摘要:扒窃行为因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刑事追责的困难性而入刑;在扒窃行为的认定上不要求行为的秘密性,但有两项特别标准即地点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对象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也有未遂犯罪形态;扒窃与抢夺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的不同  关键词:扒窃;犯罪形态;公共场所;随身携带;抢夺  2011年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修改,在原来“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基础上,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犯罪行为类型,从而使得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更加严

2、密,更有利于打击这种多发性的侵财型犯罪。但是在修法两年多来,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对扒窃犯罪的法律适用理由一直众说纷纭,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为了统一认识,两高在2013年3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盗窃解释)的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应该说两高对扒窃犯罪的司法解释是基本妥当的,但是在具体运用上,还有一些法律理由需要理清,笔者对这些理由提出一些想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扒窃犯罪入刑的理由及目的  法律的准确适用需要解释,解释的策略多种多

3、样,如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但是无论使用何种解释策略,得到何种结论,都必须了解立法理由,使解释符合立法目的。因此要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就必须探查法律规定的理由,正确把握立法目的。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代表委员认为扒窃案件在实践中的发案率越来越高,团伙作案、流窜作案、惯犯作案较多,反侦查能力较强,并且扒窃手段趋于多样化、智能化,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在公共场所专门针对一些弱势群体大肆扒窃,十分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活秩序,刑法对此却未作专门规定,在不能查实行为人扒窃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扒窃三次以上的,通常只能予

4、以治安处罚,一些犯罪分子甚至钻法律空子,形成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导致审判实务中对于扒窃行为打击不力。”[1],因此《刑法修正案(八)》最终采纳了这些代表委员的观点,将扒窃入刑。结合以上内容,分析我国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得知,将扒窃入刑主要有如下几个理由: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扒窃犯罪作为盗窃犯罪的一种形式,虽然直接侵害的是公众的财产利益,但是由于扒窃犯罪是近身实施,因而很容易转化成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伤害、抢劫等犯罪,对公众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扒窃犯罪更多的表现为惯犯作案、团伙作案、流窜作案,本身也会降低公众的安全感,危害社会秩序。

5、因此相比起一般的盗窃行为,扒窃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扒窃行为人经常在车站、商场等公众场所盗窃,相较于普通盗窃行为人来说,在众目睽睽之下作案,显得更加的肆无忌惮,因而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有些扒窃行为人甚至针对弱势群体作案,其主管恶性当然也更深。  3、刑事追责的困难性。扒窃行为本身技术性较强,近年来又呈现出团伙化、职能化、多样化的特征,反侦察能力不断提高,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便抓到扒窃犯罪分子,也只能按照“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标准追究刑事责任,放纵了很多犯罪分子。  正是基于以上理由,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财产和人身权利,惩治人身

6、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更好地打击盗窃这种多发性财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最终将扒窃入刑。  二、扒窃行为的认定  扒窃是盗窃行为的一种,因而它首先必须符合盗窃行为的犯罪构成。依据我国刑法学理论通说,盗窃应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2]。这一通说也曾扒窃犯罪的法律适用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被我国的司法解释所确认,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第一条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一刑法通说在犯罪主观方面强调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方面要求秘密

7、窃取。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当无异议,但是在客观方面窃取他人财物行为是否需要秘密性,则应该详加斟酌。  刑法通说认为盗窃罪中窃取行为的秘密性是指主观秘密性,即在实施盗窃时,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在秘密窃取即可,客观上可以不是秘密进行。例如行为人窜至某超市自认为不被察觉的盗走货架上商品,此时即便包括超市老板在内的众多人都通过监控设备看见了这一行为过程,依然可以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即便是这种极为宽松的认定秘密性的观点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都是存在疑问的。  从理论上说,我国刑法一直以来都强调认定犯罪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要对犯罪行为的内容、

8、作用有清楚的认识,在客观上也要真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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